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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委托岭南咨询公司代售印花税票问题的批复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委托岭南咨询公司代售印花税票问题的批复
1991年6月22日    税三(1991)343号

市务三分局:

你分局税三发字[1991]27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委托代售印花税票问题,可依照《印花税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规定办理,委托代售后,应经常对代售点的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后,对经管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仍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继续输汇总缴纳。对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伍佰元的,应按《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由企业填写缴款书或到税务机关申请用完税证缴纳,不得动员企业改用贴花方式缴纳。

三、关于委托部份代征印花税问题,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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