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委托岭南咨询公司代售印花税票问题的批复
1991年6月22日 税三(1991)343号
市务三分局:
你分局税三发字[1991]27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委托代售
印花税票问题,可依照《
印花税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规定办理,委托代售后,应经常对代售点的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委托代售
印花税票后,对经管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
印花税的凭证仍按《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继续输汇总缴纳。对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伍佰元的,应按《
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由企业填写缴款书或到税务机关申请用完税证缴纳,不得动员企业改用贴花方式缴纳。
三、关于委托部份代征
印花税问题,根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