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2010年5月26日 穗地税函[2010]83号
局属各单位: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 穗地税函[2009]37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局
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取得较大突破。为进一步规范
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和《关于授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作为
印花税核定征收试点单位的批复》(粤地税函[2009]544号)精神,市局决定扩大我市
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核定征收范围及核定率:
在《管理办法》已规定实行
核定征收税目的基础上,将
核定征收范围扩大到以下税目:“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以及非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经调查测算,上述税目对应的实际经营收入和支出金额与合同金额基本相符,实际经营收入和支出金额可视为合同金额,因此核定率确定为100%。
核定征收范围及核定率
纳税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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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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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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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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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型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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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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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收入和支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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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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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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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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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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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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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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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书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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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建筑安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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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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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收入和发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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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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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非建筑安装企业指建筑安装企业外的纳税人。
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
印花税税额=(核定税目对应的经营收入+核定税目对应的支出金额)×核定率×适用税率
三、经营(或销售)收入的划分
纳税人涉及多种经营行为的,其经营(或销售)收入和支出应在财务核算上清楚划分,按适用税率分别计算缴纳
印花税;未划分的,从高适用核定率和税率。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未尽事宜,依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授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作为印花税核定征收试点单位的批复
2009年6月29日 粤地税函[2009]54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 关于实行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请示》(穗地税发[2009]1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局在
印花税征管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和全面的分析与思考,并借鉴国内其他大中城市的做法,结合本市的征管实际,制定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这是积极的创新和有益的尝试。省局同意授权你局为
印花税核定征收试点单位。你局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平稳推进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试点工作,特别要对纳税人做细致的宣传辅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你局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为省局下一步制定全省
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提供借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总表及附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