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委托岭南咨询公司代售印花税票问题的批复
1990年9月13日 税三(1990)528号
市税务一、二分局:
你们关于委托岭南咨询公司代售
印花税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委托代售
印花税票问题,可由你们依照
印花税《
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委托代售后,应经常对代售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委托代售
印花税票后,对经管对口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
印花税的凭证仍按
印花税《
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继续办理汇总缴纳。对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按《
施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