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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委托岭南咨询公司代售印花税票问题的批复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委托岭南咨询公司代售印花税票问题的批复
1990年9月13日    税三(1990)528号

市税务一、二分局:

你们关于委托岭南咨询公司代售印花税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委托代售印花税票问题,可由你们依照印花税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委托代售后,应经常对代售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后,对经管对口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仍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继续办理汇总缴纳。对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按《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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