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天贸南方大厦百货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协议计征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11月17日 穗地税发(1999)53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分局:
你局《关于广东天贸南方大厦百货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协议计征
印花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稽一发[1999]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广东天贸南方大厦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珠海谢瑞麟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协议书》,从协议条款内容来看,是甲方提供场地给乙方自主经营,每月从乙方经营收中提取12%的收益,属于柜台出租行为。根据《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