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1989年10月26日 税三〔1989〕7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三[1989]705号文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8〕317号)规定,第八点、第十一点的内容已自然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本文第五、七、八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未废止条款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在征收印花税过程中,一些单位提出了一些征免的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现根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和
施行细则的规定精神,对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与银行之间所书立的委托银行贷款的协议(合同)免予贴花;银行将款贷出时,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二、以某一利益为交换条件而不收取贷款利息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三、经济信息咨询公司,所办理的资金证明、验资、监督付款、催收货款和经济平估等业务所书立的合同,可免予贴花。
四、在独立核算单位内为便于核算所使用的工作委托单可免于贴花。但对外使用应依据其内容,应按规定贴花。
五、房地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售出商品房时所书立的购房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没有房地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及个人出售其拥有的房屋,所签订的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个人购买私户,商品房订立的购房合同,买方所执的一份可免贴花,卖方所执一份应照章贴花。
在房改中职工购买公房与单位订立的住房买卖合同及与银行订立的购房抵押货款合同暂免贴花。
六、计部门设立的“土建设计委托表”属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