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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对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征收印花税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对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征收印花税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1989年1月13日 税三〔198937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三、货物运输合同(货票、单据)应按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五计税,税款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即运费收入不足200元的免贴花)。应纳印花税额写在货票的运费收入栏下空白格内,并填写“代征印花税”字样,据以向托运方和航运双方收取印花税款。你局应交纳的印花税以同样办法汇总后交纳。汇总交纳的印花税,应于月终后十五日内将税款汇总缴纳入库。并按规定将应税凭证(单据)装订成册以备检查。
四、对财产(货物)保险合同应按货票中列明的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计纳印花税,税款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即投保金额不足3,300元的免征印花税)。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未废止条款
广州港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下称细则)的规定,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对你局(包括代表承运各方)与货主所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及代合同使用的单据(广州港务局水路货物运输货票),应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有代办保险业务的,对华物运输货票,同时也具有保险合同的效力,应按保险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三贴花。
根据《条例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