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1年11月13日 税三〔1991〕7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印花税票代售户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研究制定出《关于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暂行办法》下达前已办委托代售的代售户,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手续,并报市局税政三处备查。
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管理暂行办法
为便于群众购买印花税票和加强对委托售印花税票的管理,根据印花税《
施行细则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印花税征管分工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经管税务机关递交代信印花税票申请书(样式附后),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经税务分局或区、县税务局调查核准后,由指定的税务机关与代售户签订《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合同》(样式附后)一式三份(签订双方各存一份,另一份报送市税务局税政三处备查),并发给《委托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样式附后)和“委托代售印花税票专用印(章)”,凭以办理代售业务。未领《许可证》者,不得经营代售印花税票业务。
二、委托代售业务范围:代售户(不包括委托发放或办理应纳税凭证的监证单位、代扣客户印花税款的代售业务)只限于代信号印花税票。禁止税务机关委托代售户直接向纳税人使用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出售印花税票业务。
三、印花税《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当由纳税人向经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代替贴花。对一次购买印花税票五百元以上的,代售户必须向购票者宣讲上述规定,向经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缴款书或完税证纳税,不得违反现行印花税的税收管理规定。
四、代售户出售印花税票时,应使用广州市税务局销售印花税票专用发票。给购票人开立相应金额的发票,不得少写或多写购票金额。
五、代售户应将《委托售印花税票许可证》张桂于售票场所,并在售票场所门口张贴《代售印花税票》字样的标牌,便于群众识别和监督。代售户所领印花税票,只限于在登记的售票处发售,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