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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2年8月14日    税三〔1992〕3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市税务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14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市局补充:对1991年8月以后南方航空公司租赁飞机合同,亦应按照国家税务局规定贴花。

广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1993年7月21日    国税函发(1992)1145号

广州市税务局:

你局税三[1991]699号《关于飞机租赁协定(合同)贴花问题的请示》收悉。据向民航总局了解,自一九八0年以来,各航空公司(旧称民航局)均有租用外国租赁公司飞机的情况。由于飞机租赁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