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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检发“广州市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检发“广州市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88年11月24日    税三(1988)776号


USHUI.NET®提示:1、本文第十七条改按粤税发[1994]14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第三、十八、二十六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未废止条款

USHUI.NET®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 全文失效废止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广州市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将该补充规定发给你你,请遵照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应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广州市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广州市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一、《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是否要补贴印花?
凡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均应按规定贴花;在此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