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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税收征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税收征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全文废止】
2000-12-28 云国税发[2000]3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第一条“企业变现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以及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应按4%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解困力度的加大,破产清算企业愈来愈多。为了加强和规范对破产清算企业的税收管理,根据《破产法》、《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省局研究制定了企业破产清算的税收征收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对破产企业是否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问题。对企业存货变现取得的收入应在变现时按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变现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以及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应按4%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变现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固定资产的货物,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对破产企业整体变现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买方。整体变现是指企业破产清算后将企业的全部财产一并作价出售,不再区分固定资产、不动产和存货等的变现方式。
二、对破产清算的企业要进行税收检查。主管国税机关要对破产清算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清算,查清企业应纳税情况和欠税情况,对欠税和应缴未缴的税款,要进行催缴,确实不能缴纳的,要作债权登记,在破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
【征管】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