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4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7-1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留抵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8]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