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发〔1997〕10号)的精神,现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可由税务部门在银行应上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即5%的部分)中抵扣,不得用上缴中央财政的营业税(即3%的部分)抵扣。

  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是指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擅自使用 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

  二、银行在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后,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方可允许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相关资料,是指破产(兼并)企业的名称,破产(兼并)的原因(包括批准的机关和批准的文件),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的数额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 国发〔1997〕10号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
【征管】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