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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1998]23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8-06-30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湘国税函[2007]492号定,第三条第(一)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重新公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最近,各地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经研究,现就破产企业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破产企业的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发布公告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组织人员对破产企业进行税款结算,积极清理欠税,核实破产企业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数额。
主管国税机关在核实破产企业的欠税额时,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对属于国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各个税种进行全面核实。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
【征管】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