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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信深圳公司破产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信深圳公司破产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0〕1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2-03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信深圳公司破产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以上简称《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法{经}发〔1991〕35号)第五十条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指定政府财政、税务机关作为清算组成员参与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旨在依法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因此,深圳市地税局应当参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公司(以下简称广信深圳公司)破产清算组,核查广信深圳公司有关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依法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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