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破产清算有关涉税问题的通知
1997.01.27 重国税发〔1997〕36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成立破产清算组有关工作的要求,遵照市局领导的指示,现就破产清算工作有关涉税问题通知如下,请照此执行。
一、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成立破产清算组的涉税人员,由破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指派(一个清算组应指派一名干部),被指派人员必须按时到岗,认真负责地开展破产清算工作,做到依法办事,清正廉洁。
二、破产清算工作有关涉税问题的管理,市局由政策法规处负责;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以下简称两市一地)和各区、市、县局,各直属分局由本局法制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
征管科,下同)牵头联系税政部门共管。
三、按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原则,市局决定,凡由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破产清算中涉税情况,有关地区国税局应按规定填制《企业破产清算涉税情况报告表》直接报送市局法规处;两市一地和各区、市、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由所在地国税局法制部门汇总填报市局法规处。
四、《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