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的通知
厦府规〔202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优化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按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产权调换标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按产权调换标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计算给予不高于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
同一征收项目存在多个安置房地点的,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评估价取平均值。
二、征收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5%按期签约奖励和5%按期搬迁奖励。
三、依照规定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未登记住宅房屋征收的货币补偿奖励,适用本通知。
四、本通知执行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的项目,货币补偿奖励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由市资源规划局和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25年5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府〔2010〕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时占用土地和钢结构房屋重置价补偿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停止执行第四条所附的《厦门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表》表Ⅴ中关于钢结构房屋重置价的规定,改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重置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二月十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
为更好地适应我市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确保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对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将厦府〔2006〕147号文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合并修改为:在征收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时,允许被拆迁户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仍按原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补偿单价为本拆迁项目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评估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