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旧村改造新村建设涉及村民住房拆迁安置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府办〔2007〕2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 厦府规〔20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关于旧村改造新村建设涉及村民住房拆迁安置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旧村改造新村建设涉及村民住房拆迁安置问题的指导意见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旧村改造新村建设有序地实施,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根据农村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指导并参与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工作,各村委会在与安置人签订安置用地协议书时要及时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擅自承诺安置用地。
二、本文件仅适用于规划列入村庄保留的村庄。旧村改造、新村建设的拆迁安置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没有制订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抓紧制订并按程序报批。制订村镇建设规划,应当贯彻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控制村庄的规模和范围,避免造成村庄范围再次扩张和出现“空心村”现象,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防止滥占耕地好地,鼓励各村对村庄内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对成片危房,空闲旧房尽量统一拆除,统一规划后再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