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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拆迁工程处等3个单位拆迁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拆迁工程处等3个单位拆迁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12-06 厦地说政一〔1997〕19号
【已被《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废止,】


一、对拆迁单位从事拆迁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允许扣除其代收代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川饲才安置补助费、溅家补助费、搬迁奖励费、城市从业人员生活补贴费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依“服务业—代理业”税目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拆迁单位将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等拆迁工程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建筑单位施工的,应负责 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若拆迁工程作业价款采取以料抵1方式结算的,其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例,税依据由县(中、区)地方税务局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