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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各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各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3〕1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厦府〔2011〕437号)规定,“征用”统一修改为“征收”。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各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七月十五日

  厦门市各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缩短建设周期,减少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包干负责制是指财政性投融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总负责。内容包括征地拆迁的前期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地上附着物丈量清点、补偿安置、组织搬迁、地上附着物拆除、诉讼、强制执行及纠纷的处理等。

  征用土地实行费用和责任包干;房屋拆迁实行责任包干。

  第三条 征地补偿所需包干费用(含4%不可预见费),由区政府组织调查摸底,据实测算后,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审核所核定。包干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及征地工作经费。业主单位应确保包干费用和包干工作经费按时核拨。

  第四条 支付给区政府的征地工作经费以征地面积为基数,按累进制的方式计算。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4元计算;在10万至50万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3元计算;超过50万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房屋拆迁的工作经费以合法批建面积为基数,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按每平方米8元计算;城市房屋拆迁,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

  第五条 包干费用按照超支不增补、节余留用的原则执行。包干费用必须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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