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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拆迁项目租赁安置用房使用管理的通知【到期失效】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拆迁项目租赁安置用房使用管理的通知【到期失效】
厦国土房〔2017〕600号

USHUI.NET®提示:新出台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拆迁项目租赁安置用房使用管理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被拆迁承租人的合法居住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历史拆迁项目的拆迁人对租赁安置用房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租赁安置用房是指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施行前的历史拆迁项目,拆迁人向原市住宅办、市危改办、各区购买的或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用于房屋拆迁时以租赁方式安置被拆迁人的安置用房。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