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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
厦府〔2005〕1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


  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就完善征地拆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

  1、征地补偿费用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水利设施摊销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并实行包干。各区必须严格执行本意见确定的综合补偿标准。特殊情况突破标准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费用必须专款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2、土地补偿分为四大类区:第一类区为思明区和湖里区;第二类区为海沧区和集美区;第三类区为同安区;第四类区为翔安区。

  土地类别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农用地,包括菜地、水田、旱地、渔塘、水库等养殖水面(含耕改池)、果园地(含耕改果);第二类为林地;第三类为未利用地,含荒山、杂地;第四类为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补偿标准:第一类区,不分地类,统一按  11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1万元/亩;第二类区,农用地:8万元/亩,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0.8万元/亩。林地:3.5万元/亩,末利用地:2.5万元/亩;第三类区:农用地:5.5万元/亩,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0.6万元/亩。林地:2.5万元/亩,未利用地:2万元/亩;第四类区:农用地:5万元/亩,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0.5万元/亩。林地:2.5万元/亩,末利用地:2万元/亩。以上补偿标准为最高标准,第二、三、四类区可根据区位细分等级,分级补偿标准须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交地期限以各区规定为准,奖励由各区决定发放。

  盐田以及国有滩涂上的虾池、鱼池,各区统一按2.5万元/亩予以补偿,育苗孵化池补偿标准由市国土房产局另行制订。

  集体建设用地,按《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规定标准执行。其中属合法的村镇企业用地,思明区、湖里区按每平方米300元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海沧区、集美区按每平方米200元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同安区、翔安区按每平方米150元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3、关于土地补偿费发放,凡村民代表大会已做出决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按决定执行;村民代表大会未做决定的,应将土地补偿费的70%(含办理养老保险费用)发放给被征地村民或股份量化到个人;余下的30%补偿费,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和发展村集体经济,具体使用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4、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但人均合法产权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在城市规划建设区域以外或附近没有商品房项目的,实行产权调换。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的规划保留村,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补偿方式。房屋产权调换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给予安置。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按上季度被拆迁房屋邻近的普通商品房均价,高于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 (不含别墅)平均售价的按平均售价补偿。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拆迁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5、拆迁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但对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房屋,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根据以下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奖励,以下补助标准为上限,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标准结合房屋结构制定具体的补助标准。

  思明、湖里区: (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80平方米,已建部分按每平方米56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末建部分按每平方米340元给予奖励;(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13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13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按每平方米56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末建部分按每平方米340元给予奖励;(3)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3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集美、海沧区: (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部分,按人均50平方米,已建部分按每平方米40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240元给予奖励;(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10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按每平方米40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末建部分按每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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