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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时占用土地和钢结构房屋重置价补偿有关问题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时占用土地和钢结构房屋重置价补偿有关问题的批复
厦府〔2011〕2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国土房产局:

  《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土地与房屋补偿相关问题的请示》(厦国土房〔2011〕108号)收悉。为解决我市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规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有序推进土地房屋征收,经市政府研究,现将临时占用土地和钢结构房屋重置价补偿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临时占用土地补偿问题。同意城乡建设临时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土地所在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同安区、翔安区含调剂费)、按期交地奖励费、复垦费(1500元/亩)及工作经费(4000元/亩)执行,并实行包干制度。

  二、关于钢结构房屋重置价补偿问题。同意停止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