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市政府令第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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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政府令第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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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嘉政发〔2010〕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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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嘉政发〔20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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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嘉政发〔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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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嘉政发〔2020〕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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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嘉政办发〔2009〕1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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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嘉政办发〔2010〕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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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嘉政办发〔2011〕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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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嘉政办发〔2014〕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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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嘉政办发〔2014〕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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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嘉政办发〔2015〕88号 |
13 |
嘉政办发〔20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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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嘉政办发〔2021〕8号 |
附件2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嘉政发〔2017〕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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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嘉政办发〔2018〕59号 |
3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
嘉政办发〔2020〕60号 |
附件3
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一、《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21〕12号):将第六条第三项第四点“其他车辆不得擅自驶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驶过停靠站台的有轨电车时,应缓速行驶,注意瞭望。在交叉路口和混行路段,有轨电车已经开启警示信号灯时,其他机动车不得抢行或者超车。禁止其他任何车辆在有轨电车混合车道上停车” 修改为“其他车辆不得擅自驶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驶过停靠站台的有轨电车时,应缓速行驶,注意瞭望。禁止其他任何车辆在有轨电车混合车道上停车”。
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22〕26号):将第五条第三项“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中扣减,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自有资金支付”修改为“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处理”。
三、《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21〕58号):将第二条第五项“停车场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综合执法、建设、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门意见,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备案方可投入使用”修改为“停车场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综合执法、建设、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门意见,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公共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区)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