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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3〕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

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3.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38号

2

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第46号

3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0〕62号

4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嘉政发〔2017〕3号

5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嘉兴新制造“555”行动的若干意见

嘉政发〔2020〕8号

6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嘉政发〔2020〕21号

7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9〕104号

8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0〕154号

9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机动车维修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1〕117号

10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嘉政办发〔2014〕102号

11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4〕112号

12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5〕88号

13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1〕7号

14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和依法处置的意见

嘉政办发〔2021〕8号


附件2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六大”传统行业改造提升行动方案(2018~2022年)的通知

嘉政发〔2017〕53号

2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8〕59号

3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0〕60号


附件3


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一、《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21〕12号):将第六条第三项第四点“其他车辆不得擅自驶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驶过停靠站台的有轨电车时,应缓速行驶,注意瞭望。在交叉路口和混行路段,有轨电车已经开启警示信号灯时,其他机动车不得抢行或者超车。禁止其他任何车辆在有轨电车混合车道上停车” 修改为“其他车辆不得擅自驶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驶过停靠站台的有轨电车时,应缓速行驶,注意瞭望。禁止其他任何车辆在有轨电车混合车道上停车”。

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22〕26号):将第五条第三项“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中扣减,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自有资金支付”修改为“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处理”。

三、《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21〕58号):将第二条第五项“停车场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综合执法、建设、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门意见,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备案方可投入使用”修改为“停车场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综合执法、建设、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门意见,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公共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区)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