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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修订】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修订】

嘉政发〔2021〕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嘉政办发〔2023〕57号规定,将第六条第三项第四点“其他车辆不得擅自驶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驶过停靠站台的有轨电车时,应缓速行驶,注意瞭望。在交叉路口和混行路段,有轨电车已经开启警示信号灯时,其他机动车不得抢行或者超车。禁止其他任何车辆在有轨电车混合车道上停车” 修改为“其他车辆不得擅自驶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驶过停靠站台的有轨电车时,应缓速行驶,注意瞭望。禁止其他任何车辆在有轨电车混合车道上停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嘉兴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



为规范有轨电车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有轨电车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有轨电车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2.本办法所称有轨电车交通,是指以电力驱动,沿敷设的固定轨道行驶的公共客运系统。

3.本办法所称有轨电车设施,是指与有轨电车交通有关的轨道、高架线路、桥梁、车站(站台)、列车、车辆段(场)、主变电站、控制中心、管线缆通道、机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保障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的相关设施。

4.本办法所称有轨电车车道包括专用车道和非专用车道。有轨电车专用车道是指敷设有固定轨道,使用路缘石、隔离栏或标志标线等将有轨电车与其他车辆、行人隔离,只准许有轨电车通行的车道。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是指敷设有固定轨道,供有轨电车通行,其他车辆可以借道行驶的车道。

(二)明确管理职责。

1.有轨电车交通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信号优先、规范有序、安全便捷、经济舒适的原则。

2.交通运输部门是有轨电车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责有轨电车运营单位运营资质认定,制定并发布有轨电车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对有轨电车交通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3.公安部门负责有轨电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有轨电车区域内治安秩序管理。建设部门负责有轨电车建设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轨电车规划、建设和运营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有轨电车交通沿线各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安全文明宣传教育,协助做好控制区管理、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通信、供电、供水、排水、道路养护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有轨电车的正常运营保障工作。

4.有轨电车建设单位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组织项目的设计、报建、建设、验收等工作。

5.市区有轨电车实行统一建设、统一运营。交通运输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确定有轨电车运营单位。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履行运营主体责任,负责提供安全、连续、便捷的运营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有轨电车交通的运营管理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2)保障运营秩序,并依据运营服务规范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3)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维护有轨电车交通设施,确保有轨电车交通设施的运行状态符合设计标准,满足安全、稳定和不间断运营的要求;

(4)保障站(场)公共服务设施正常使用,并维护站(场)和有轨电车的环境卫生;

(5)负责本办法规定的有轨电车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6)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类专项应急预案;

(7)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度,完善有轨电车交通运营安全监控信息系统,保障正常运营;

(8)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危害有轨电车交通运营安全、妨碍运营服务或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建立运营补贴机制。

有轨电车交通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城市公共交通组成部分,应当建立有轨电车交通运营成本费用核算评价制度和补贴机制,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

鼓励对有轨电车交通沿线土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综合开发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有轨电车交通建设与运营。

二、加强规划与建设

(一)加强规划管理。

1.有轨电车规划应当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城市建设、人口规模、环境保护、防灾救灾相适应,并与相关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经批准的有轨电车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2.有轨电车规划包括有轨电车线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和有轨电车配套设施规划。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有轨电车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应根据无障碍建设管理相关规定,配套制定有轨电车范围内无障碍设施规划,为有特殊需要的市民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编制有轨电车线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征求沿线各区政府(管委会)等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意见。编制有轨电车各线路详细规划,应明确线路具体走向、站点功能定位及位置,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足够的疏散能力。

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按照有轨电车规划做好有轨电车及配套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管理,并优先安排有关用地指标,保障有轨电车建设发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让、划拨与有轨电车交通建设相关的土地前,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有轨电车规划设计及施工要求,提出通风亭、出入口和冷却塔等设施以及地下结构要求,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纳入地块规划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城市规划确定的有轨电车设施用地。

(二)加强建设管理。

1.有轨电车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轨电车工程资料。

2.有轨电车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监测保障系统与有轨电车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运营,并设置消防、防汛、防护、报警等器材和设备。

3.有轨电车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符合保护周围建(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技术规定。

4.有轨电车施工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安全、工期等因素,科学编制施工方案,合理选择施工工法和安全技术措施,严格依照操作规程作业,调查周边各类管线及建(构)筑物的安全情况,及时消除可能影响结构稳定和施工安全的隐患。有轨电车建设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指导和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整改,施工单位不停止施工或者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有轨电车建设单位。

5.因有轨电车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经依法批准后,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因有轨电车建设需要永久拆迁或者临时迁改的管线,按照专业分类,由建设单位组织管线改迁。

6.有轨电车项目配套建设的交通管理和市政基础设施应在项目验收后移交有关单位管理和养护。与有轨电车交通接驳的公交站点和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停靠点应按照就近方便换乘原则设置。

三、规范运营服务

(一)开展运营安全评估。

1.有轨电车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

2.初期运营期满一年,运营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并由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二)明确运营服务要求。

1.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根据有轨电车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网络化运输组织要求,合理编制运行图,并将服务质量承诺、运行图报交通运输部门备案。运营单位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门说明理由。

2.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标识、广播、视频设备、网络等多种方式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

(1)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有轨电车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

(2)在站厅或者站台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

(3)在车厢内提供有轨电车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

(4)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

(5)乘车规则、投诉电话、灾害预警、应急指引、安全自救等信息。

3.有轨电车的车辆、车站、专用车道隔离标志以内的卫生由运营单位负责,车站、车场的垃圾清运由环卫部门负责。交叉口共用范围的环境卫生由属地有关部门负责。有轨电车专用路权内的绿化养护由运营单位负责。有轨电车设施的维护由运营单位负责,其他配套建设并已经移交的设施由接收主体负责。

(三)加强车票管理。

1.有轨电车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对特定人群提供免费或者优惠乘车服务。运营单位应当支持现金、交通卡、市民卡、移动支付等方式。

2.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未按规定票价支付的,运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乘客补交车费。符合当地优惠乘车条件的乘客,应当按规定出示有效乘车凭证,不能出示的,运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其按照普通乘客标准支付车费。使用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3.乘客携带重量大于20公斤且不超过30公斤的物品,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4米且不超过1.6米的物品乘车的,应当购买与该乘客车费等额的行李车票。

4.有轨电车在运营过程中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提供换乘服务,无法提供换乘服务的,应当退还票款或允许冲抵。

(四)明确乘车规则。

1.乘客乘坐有轨电车应当遵守乘客守则。

2.乘客禁止携带乘车的物品样式和目录,由公安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公告,并由运营单位在车站内等位置予以张贴、陈列。

3.学龄前儿童、精神病患者、醉酒者应当由其监护人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坐有轨电车。

(五)加强运营服务监督。

1.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定期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乘客投诉。对乘客投诉,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2.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在车站、车厢内明显位置公布交通运输部门和本单位投诉受理电话或者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运营单位应当自投诉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3.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门要求上报相关运营信息和数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等信息。

四、加强保护区设置与管理

(一)明确保护区设置规则。

1.在有轨电车沿线设立有轨电车交通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2.保护区范围如下:

(1)隧道等地下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2)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

(3)出入口、通风亭、变电所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4)有轨电车交通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3.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

(1)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2)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3)地面车站、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

(4)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

(5)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4.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确需调整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加强保护区管理。

1.对有轨电车交通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建设许可时,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注明保护有轨电车交通设施的要求。

2.在有轨电车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应当事先制定有轨电车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并征得运营单位书面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按方案施工:

(1)新建、改建、拆除道路、建(构)筑物;

(2)从事基坑(槽)开挖、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灌浆、喷锚、勘察、钻探、打桩、降低地下水位等可能影响有轨电车交通运营及设施安全的作业;

(3)敷设、埋设、架设排污、排水、泄洪沟渠及燃气、热力、电力隧道、高压线路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有轨电车交通的设施;

(4)开挖河道水渠、打井取水;

(5)在过江、过河隧道段水域抛锚、拖锚或从事疏浚、采石挖沙等作业;

(6)堆物、取土等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7)其他可能危害有轨电车交通设施的活动。

上述作业对有轨电车交通安全运营有较大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在书面征求运营单位意见前,组织专家对有轨电车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提交审查的有轨电车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含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监测及有轨电车交通保护动态监测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并同时提交事前审核的设计方案。

3.作业单位在保护区内作业前,应当与有轨电车运营单位签订相关安全协议,落实有轨电车保护专项施工方案中各作业分项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及专项费用,并将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安全协议及施工论证材料等一并报建设部门。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通知运营单位,共同确定是否终止各项防护和监测措施。

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有轨电车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向运营单位报告。作业活动对有轨电车交通设施造成损坏的,由有轨电车运营单位负责按原技术标准恢复,所需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

4.作业单位在有轨电车保护区外使用塔式起重机、吊机等吊装机械进行起重作业的,应当确保其作业范围或器械倾覆范围在有轨电车交通地面及地面以上设施结构外边线外侧6米范围之外。

5.有轨电车交通进行扩建、改建时,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改扩建方案、技术方案、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方案等严格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手续。实施过程中应采取安全和检查措施保障运营安全。改扩建工程涉及到既有设施设备、影响正常行车和运营服务的,应在非运营时段进行,并制定安全防护方案。

6.有轨电车车辆基地、停车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交通地面线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行隔离管理。有轨电车高架线路设施旁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高架线路桥下空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或按隔离要求进行绿化。因公共利益需要对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进行使用的,不得影响有轨电车交通运营安全,并应当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条件。

7.在有轨电车交通特别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建设活动,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交通、市政、园林、水务、环卫、人防相关建筑、设施的改(扩)建工程以及轨道交通相关物业建设、连通工程除外。

8.运营单位应积极应用信息化技术,组织人员对保护区及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制度。发现有危及或可能危及有轨电车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应及时制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并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有轨电车交通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应通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对危及或可能危及有轨电车交通运营安全的作业,运营单位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作业、消除妨害,同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五、加强运营安全管理

(一)落实运营安全主体责任。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是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运营安全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运营安全资金投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制定运营安全、从业人员培训与考核、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制度并组织实施。有轨电车建设单位协助运营单位做好安全运营工作。

(二)加强运营安全要素管理。

1.运营单位应当聘用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从事有轨电车客运工作,并定期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急救技能、操作规程、服务规范等教育培训活动。运营单位应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2.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设施、设备检查和维修台账制度并按照规定存档,定期对有轨电车车辆、轨道、车站及相关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更新,确保各系统设施、设备完好。发现有轨电车运营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消除安全隐患。

3.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营车辆安全、可靠,并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