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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办〔2012〕144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3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生厅、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公务员局、工商局、地税局、福建保监局、福建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6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

  省卫生厅  省编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公务员局  省工商局  省地税局  福建保监局  福建银监局

  (2012年8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闽政〔2011〕7 号精神,加快我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力争到2015年,全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医疗服务量达到全社会总量的20%,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一)社会资本依法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凡法律法规未予限制的,均允许进入;其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不受限制。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纳入当地“120”急救网络和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高招体检、招聘体检和健康体检等工作,保证非公立医院根据其级别和技术能力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二)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设立条件登记管理。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实行准入条件单列,适当降低非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条件,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置。允许社会资本在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同时,申请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保证业务用房建设和大型设备配置同步进行。

  (四)优先支持社会资本在城市新区、城乡结合部等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综合医院,发展基本医疗服务;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有一定规模、服务能力强、拥有高新技术和专科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康复、精神、儿童、中医(中西医结合)、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终关怀、医学检验等新兴和急需的健康服务机构、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走差异化发展路子,与公立医院形成功能互补、良性有序的市场竞争格局。

  鼓励社会资本捐资举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五)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与建设。积极稳妥将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床位数和服务量占全社会的比重。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融资租赁、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可以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新的医疗机构。各设区市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可在部分国有企业办的医院,以及有条件的政府办医院先行试点;公立医院改制要纳入公立医院改革工作中统筹安排、有序开展,与事业单位改革政策相衔接;公立医院改制要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立医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后,国有控股并保持原有公立医院非营利性性质不变,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在人员编制、财政拨款、职工社保等各方面享受公立医院同等待遇。

  (六)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总体框架下,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及时批准符合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的申请,鼓励符合条件的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坐堂医诊所。医师退休关系所在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师开办个体诊所。

  (七)鼓励支持境外资本在我省举办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鼓励拥有先进医疗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境外医疗机构与我省公立医院进行交流合作。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加大引资力度,优先支持台、港、澳资本或服务提供者到我省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独资医院。支持台、港、澳医师到我省短期行医。

  二、落实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

  (一)加大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通过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运营补贴等方式,扶持非营利性非公立医院发展。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政府下达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偿;承担的“三无”病人医疗救治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符合规定的人才培养和人员培训,享受公立医院同等补助政策。

  (二)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收入列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捐赠社会办医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符合城镇医保、新农合定点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均应及时将其纳入城镇医保、新农合定点范围,其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应予以认可,执行与同级公立医院相同的报销政策,并及时结算和划拨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

  (四)认真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价格政策。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在用电、用水、用气上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积极推行和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

  (五)市、县人民政府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所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建设用地。对新办的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也可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用地。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举办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三旧”改造有关政策执行。严禁利用社会办医项目圈地、占地,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六)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服务模式和信贷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支持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探索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对符合《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暂行管理办法》(闽经贸中小〔2010〕853号)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贷款,可享受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政策。

  (七)商业保险公司应认可非公立医疗机构资质。除了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外,保险公司原则上认可二级及以上的医保、新农合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将其纳入保险理赔范围。鼓励支持各保险公司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

  (八)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留其它有关费用后,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2倍的利息额;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经依法清算后,可对举办者给予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10%的一次性奖励。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参照执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九)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鼓励非公立医院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提取金额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5%内的可税前列支。

  (十)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不参加药品集中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