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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6〕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工作,促进PPP项目设立、运行、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务实高效,确保试点工作法治化、可持续,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项目策划。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拟实施PPP项目的行业、区域及阶段特点,对经营性、准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分类运用市场定价、政府调价、财政补贴和资源对价等方式,合理确定项目收益回报机制。需要约定政府补贴的项目,根据项目提供的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指标确定补贴方式。需要约定收益调整的项目,根据政策变化、项目经营和公众满意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办法。对区域内有产业关联的项目,统筹考虑其经营性强弱,科学捆绑,综合开发,组合生成大项目,吸引有实力的大企业参与建设运营。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对拟实施PPP的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合规性评估论证,特别要重视做好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估论证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省级项目通过论证后,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将项目概况、运作方式、合作期限、交易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等重要事项报省政府审批,纳入PPP项目的开发计划。

  二、完善行业标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及其部门、我省出台的PPP试点工作有关政策制度。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和完善我省水利、交通、养老、信息、市政等领域运用PPP模式的行业标准、服务规范、合同范本,明确服务标准、回报方式、价格管理、评估论证、信息披露、风险分担、违规处罚及政府接管等内容,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利益,进一步健全完善风险防范、监督和退出机制。

  三、推动项目落地。确定实施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制定PPP项目实施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简化项目流程,减少审批(审核)环节,建立PPP项目实施方案联评联审机制,对非实质性、非关键性内容和环节予以简化,提高工作效率,加快PPP项目推进速度。项目合同签署后,可并行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对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再作实质性审查。要认真梳理现行政策、制度和工作流程,对不利于PPP模式推广运用、不适应PPP项目落地实施的内容,要抓紧研究调整。要开展项目督导调研和跟踪服务,全面掌握PPP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项目推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签订协议、组建公司、建设运营、收益调整等过程中,政府和社会资本方都要按市场规则和合同约定,平等参与、平等协商,保持政策连续性。

  四、依法组织采购。项目实施机构要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对采购需求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应优先选择公开招标的方式。项目实施机构要将采购项目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项目采购信息,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上公开,保证程序公开、过程透明。要合理设置项目采购的资格条件,做好资格审查和市场测试,防止不具备条件和无实力的社会资本参与竞争。对不同时具备投资能力、建设资质和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鼓励其组建联合体参与竞争。要按法定程序公平择优确定社会资本方,签订PPP项目采购合同。项目实施的相应事项,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社会资本方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依法可以不再进行二次采购。禁止中标(成交)的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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