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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发改数字〔2015〕6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发改规〔2022〕11号规定,保留,决定延长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doc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省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数字福建公共平台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建设运营活动。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福建公共平台是指为社会和政务部门提供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资源、信息应用和信息安全等服务的全局性、基础性平台或行业综合性平台。公共平台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授权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伙伴,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补贴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长期合作关系,共同为政府或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机构包括政府授权的数字福建技术服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省属国有电子信息企业、省属国有网络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包括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以及为平台建设而新设立的项目公司。

第七条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数字福建公共平台项目建设运营可以采取以下模式:

(一)特许经营模式:对于具有明确的“使用者付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方式。

(二)特许经营附加政府补贴模式: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担保补贴、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基金注资、直接投资参股、价格补贴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

(三)购买服务模式: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方式。

第八条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数字福建公共平台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内外资准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具有公益性、长期性,风险可分担;

(三)项目建设运营的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

(四)能够物有所值,即与传统政府投资模式相比,社会资本参与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或者有效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五)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原则上前期应没有功能类似的已建平台项目与新建平台形成竞争关系,以保障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获得相对稳定的市场份额。

第九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应根据信息化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合作期限。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省发改委(省数字办)负责研究提出全省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运营指导意见;组织制定平台技术标准规范;研究提出年度省本级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项目建议,审批省级公共平台项目实施方案,提出项目建设运营资金安排意见,开展项目绩效评估;组织数字福建公共平台的应用推广;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各行业各区域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公共平台运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核拨和监督检查等;对拟实施PPP项目开展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开展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合同签订、协调项目建设运营、监督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执行合同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负责与项目实施机构签订合同,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营,为政府或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


第三章 合作程序

第十四条  合作工作程序包括以下环节:项目发起,确定项目实施机构,确定项目实施方案,选择社会资本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合同。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提出部门”)向省数字办提出数字福建公共平台PPP项目实施机构和初步实施方案建议。

第十六条 省发改委(省数字办)根据项目提出部门建议并结合年度工作要点,研究提出数字福建公共平台PPP项目实施机构和初步实施方案建议,按一事一议原则报请省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如项目提出部门与项目实施机构非同一部门,项目提出部门应根据省政府的批复意见,授权项目实施机构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并签订授权协议,明确授权范围和职责边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委托具有电子类或通信类等相关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在数字福建项目可研暨初设方案编制提纲基础上,增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独立篇章,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实施机构;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选择及期限;

(四)项目建设内容、标准和建设质量、进度、成本等要求或基本经济技术指标,未达标事项的处理、处罚办法;

(五)项目运营内容、标准和服务功能、数量、质量等要求或基本经济技术指标,未达标事项的处理、处罚办法;

(六)项目投资总额及筹措方案;项目投资回报、计费和付费方式、价格及其测算;

(七)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八)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九)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应急事件处置;

(十一)合作期满后的信息资源、设备等资产处置;

(十二)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十三)项目PPP合同框架草案。

第十九条  省发改委(省数字办)、省财政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PPP项目的联审机制,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物有所值以及价格的合理性等方面,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可行性评估通过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报省发改委(省数字办)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方案审批通过后,项目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战略合作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实施机构应当在招标或谈判文件中明确是否要求成立项目公司。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按照《数字福建公共平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见附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签订项目合同。在合作有效期内,合同确需变更的,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要遵循数字福建顶层设计和公共平台建设指南等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实施方案所确定的设计标准、施工标准、验收标准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项目实施机构要按照数字福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要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试单位进行系统性能测试,并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组织安全测评。

第二十三条  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要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其所承担部分的资金筹措;要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如发生项目超支,未经项目实施机构确认或省发改委批准的,政府不予增加补贴或付费金额,超支部分资金由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承担。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支持PPP项目特许经营权用于质押融资,相关收益可作为还款来源;鼓励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入股提供PPP项目资本金;鼓励省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通过投资补助、购买服务、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PPP项目建设运营。

第二十五条  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要按照合同约定严格控制项目进度,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和试运行工作,确保项目按期投入运营。政府不予支付建设超期时间内的运营费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方案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应严格遵守。

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对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技术或投资概算等确需调整的,涉及单项投资调整幅度小于原投资概算10%且总投资未突破的,应与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提出部门协商确定;有重大技术调整、涉及单项投资调整幅度超过原投资概算10%或总投资突破的,须报省发改委批准。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数字福建公共平台提供以下三类服务:

(一)公共技术支撑服务,包括为政府、企业、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软件和技术开发环境、软件测试、科学计算、云计算服务、专业技术外包服务等技术服务,提供专业设备设施、数据存储、软件共享等资源共享服务,提供物联网、多卡融合、位置信息服务、视频服务等单一基础领域基础能力支撑服务。

(二)公共信息资源服务,包括为政府、企业、社会公众提供所需的信息查询、检索、咨询、数据处理、数据分析、数据应用等信息资源服务。

(三)公共信息应用服务,包括为政府、企业、社会公众提供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文化媒体、智慧城市、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各行业领域的信息应用服务。

第二十八条  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要根据用户需求对公共平台的服务功能进行完善性维护,提升用户体验和满意度;要定期对公共平台的系统软硬件支撑系统进行更新维护,确保平台的性能和可靠性、安全性。

第二十九条  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要加强宣传推广,策划营销方案,吸引更多的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用户通过公共平台获得信息服务,提升用户量和业务量。政府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应积极引导、推动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使用公共平台提供的信息服务,提升公共服务利用率。

第三十条  遵循风险合理分担、切实考虑社会资本合理收益的原则,政府或社会公众按照服务功能、服务数量、服务质量一个或多个要素的组合向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进行计费。

(一)服务功能计费:按照公共平台所提供的设备设施、功能模块或数据产品的可用性进行计费。计费定价的主要依据为项目投资成本。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要在合作合同中对服务功能的“可用”和“不可用”标准做出明确界定。

(二)服务数量计费:根据公共平台的设备设施实际使用量、用户数或业务处理量进行计费。允许设定保底服务数量下限和封顶服务数量上限。允许在不同服务数量区间设定不同的服务价格。公共平台的市场需求风险由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承担。

(三)服务质量计费:根据公共平台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进行计费。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要在合作合同中对产品或服务质量水平进行明确约定,制定激励机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可根据电价、工资等运营成本、设备采购成本、市场需求情况、汇率或利率变动情况协商调整付费价格。

第三十二条  合作期限届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过渡期的时间和工作内容。涉及移交的,应明确移交内容、标准和方式等。继续采用PPP方式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确定社会资本合作伙伴。

第三十三条  对于已建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植入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和合作经营。

第三十四条  为保障社会资本的成本回收和收益,政府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应承诺在特许经营期内,不新建类似功能的公共平台。

第三十五条  为保障公共平台的公益性,避免垄断产生超额利润,政府有权设定公共平台的投资回报率上限、利润上限或价格上限。政府可参与超出上限部分的利润分成。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要按照信息资源开放开发有关规定,向其他互联网企业开放公共平台的信息资源和基础能力服务,推动信息服务产业集聚,创新互联网经济新模式、新业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应定期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功能、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报省发改委(省数字办)。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应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经营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省发改委(省数字办)按照《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办法》对项目建设和运营开展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价费标准、财政补贴以及合作期限等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  项目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应用中所产生的信息资源归政府所有,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确定的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汇聚。在信息资源开放开发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我省政务信息资源资产管理和隐私保护等相关规定,在授权、安全、合法应用的前提下进行增值服务开发。

项目实施机构和合作伙伴不得垄断政务信息资源,要向经授权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平等有序开放信息资源,应按照《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资源登记,通过省级政务信息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登记发布和及时更新数据,向政务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共享服务。

第三十九条  项目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以及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加强投资成本和服务成本监测,合理确定价格水平。公共平台面向社会公众服务收费,属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其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价格调整应按照规定程序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向社会公示;不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的,其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价格调整须报省发改委(省数字办)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要与省信息化标准化委员会衔接,完善制定项目相关标准,并公布平台接口标准,确保平台公平开放。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应共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和改进,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或者有关监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经项目实施机构报省发改委(省数字办)批准,可以终止合作,收回特许经营权或停止购买服务,并实施临时接管。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应当予以配合,并同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行业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者不履行检修保养、更新改造义务,严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二)违法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或者处置与特许经营有关的设施、设备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不适宜继续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或提供服务的;

(五)未遵循政务信息资源资产管理、隐私保护或信息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泄露数据的;

(六)超越政府设定的公共平台价格上限收费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不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义务、非法干预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正常经营活动、滥用职权的,由省发改委(省数字办)、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按本办法审批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不再另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数字福建公共平台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2015年版)









甲方:XXX(项目实施机构)

乙方:XXX(社会资本合作伙伴)


时间:  年  月


TOC \o "1-2" \h \z \u第一章总 则...PAGEREF _Toc425865266 \h3

第1条定义和解释...PAGEREF _Toc425865267 \h3

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PAGEREF _Toc425865268 \h4

第3条项目公司...PAGEREF _Toc425865269 \h4

第4条项目前提条件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PAGEREF _Toc425865270 \h4

第二章项目建设...PAGEREF _Toc425865271 \h6

第5条建设内容...PAGEREF _Toc425865272 \h6

第6条项目建设标准...PAGEREF _Toc425865273 \h6

第7条项目投资计划...PAGEREF _Toc425865274 \h6

第8条项目投融资方案...PAGEREF _Toc425865275 \h6

第9条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PAGEREF _Toc425865276 \h7

第10条项目期限...PAGEREF _Toc425865277 \h7

第三章项目运营...PAGEREF _Toc425865278 \h7

第11条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PAGEREF _Toc425865279 \h7

第12条运营服务内容...PAGEREF _Toc425865280 \h7

第13条运营服务标准...PAGEREF _Toc425865281 \h7

第14条运营服务要求变更...PAGEREF _Toc425865282 \h8

第15条运营应急处置...PAGEREF _Toc425865283 \h8

第16条项目资产权属...PAGEREF _Toc425865284 \h8

第17条项目运营收入...PAGEREF _Toc425865285 \h8

第18条价格调整...PAGEREF _Toc425865286 \h9

第19条项目移交...PAGEREF _Toc425865287 \h9

第四章合同价款和支付...PAGEREF _Toc425865288 \h9

第20条合同价款...PAGEREF _Toc425865289 \h9

第21条合同价款支付...PAGEREF _Toc425865290 \h11

第22条合同价款调整...PAGEREF _Toc425865291 \h11

第五章保密及不可抗力...PAGEREF _Toc425865292 \h12

第23条保密...PAGEREF _Toc425865293 \h12

第24条不可抗力...PAGEREF _Toc425865294 \h12

第六章违约条款与合同解除...PAGEREF _Toc425865295 \h13

第25条违约条款...PAGEREF _Toc425865296 \h13

第26条合同解除...PAGEREF _Toc425865297 \h14

第七章法律变更及争议解决...PAGEREF _Toc425865298 \h15

第27条法律变更...PAGEREF _Toc425865299 \h15

第28条争议解决...PAGEREF _Toc425865300 \h15

第八章通知...PAGEREF _Toc425865301 \h16

第29条通知...PAGEREF _Toc425865302 \h16

第九章其他约定...PAGEREF _Toc425865303 \h17

第30条其他约定...PAGEREF _Toc425865304 \h17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XXXXX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XXX项目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定义和解释

1.1 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1.1 甲方: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中由XX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XXXX;

1.1.2 乙方: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中的社会资本合作伙伴——XX公司/项目公司;

1.1.3 本项目:即XXXX(项目全称);

1.1.4 项目采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特许经营、特许经营附加政府补贴、购买服务三种模式之一,并具体明确是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之一;

1.1.5 项目的建设期:指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本项目竣工验收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止。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延迟工程开工时间,建设期相应顺延;

1.1.6 项目的运营期:指本项目从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到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终止;

1.1.7 项目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年限:指本项目的建设期加上运营期;

1.1.8 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按照XXX的批复,甲方特许乙方享有投资、建设、经营特许经营权,该权利在XX(区域、范围)生效,在整个授权期内有效;

1.1.9 其他需定义的术语。

1.2 解释

在合同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认可、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书面文件;对于任何此类文件,对方都不应无故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件时间。

第2条 合同背景和目的

对合同签署的相关背景、目的等加以简要说明。

第3条 项目公司(如有成立新的项目公司)

3.1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

3.2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股权转让等。

3.3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4条 项目前提条件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前提条件

4.1.1 甲方是本项目的实施机构。根据《XXXX》文件,由XX授权甲方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根据《XXXX》文件,由甲方授予乙方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并承诺在项目的合作期限内原则上不重复建设功能类似并构成竞争关系的公共平台。

4.1.2 在项目的建设期内,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本项目的统一管理。甲方对本项目的一切文档有审查确认的权利。

4.1.3 在项目的合作年限内,甲方应对项目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审批协调、项目申报支持等。

4.1.4 其他需定义的义务及前提条件。

4.2 乙方的义务及前提条件

4.2.1 乙方是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单位。在服从甲方对整个项目的统一管理前提下进行建设,并承担相应费用。

4.2.2 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建设、运营、维护的规定。乙方应掌握与实施本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所有必须的信息。由于乙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到的任何处罚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4.2.3 乙方需要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

4.2.4 项目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应用中所产生的信息资源归政府所有。在信息资源开发过程中,应遵循我省政务信息资源资产管理和隐私保护相关规定,在授权、合法应用的前提下进行增值服务开发。

4.2.5 乙方不得垄断政务信息资源,要向经授权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平等有序开放信息资源。

4.2.6 乙方完善制定项目相关标准,并公布平台接口标准,确保平台公平开放。

4.2.7 其他需定义的义务及前提条件。

4.3 合作履约担保

约定各方的履约担保事项,明确履约担保的类型、提供方式、提供时间、担保额度、兑取条件和退还等。对于合作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分阶段安排履约担保。

4.4 风险分担

项目各方合理分担项目风险。原则上由甲方承担项目的法律、政策调整风险,由乙方承担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双方共同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5条 建设内容

明确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甲乙双方分工界面,详见附件《XXX项目实施方案》。

第6条 项目建设标准

包括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和质量、进度、成本等要求或基本经济技术指标;详见附件《XXX项目建设标准》

约定政府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入,如范围和方式等。未达标事项的处罚、处理方法。

第7条 项目投资计划

明确项目总投资金额及构成,包含但不限于:建设费用、运维费用、运营成本、流动资金、税收成本、银行利息、服务费用等。


第8条 项目投融资方案

明确项目投融资方案,包含但不限于资金来源和到位计划等。约定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相关资产和权益的归属;

第9条 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明确政府为合作项目提供担保补贴、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基金注资、直接投资参股、价格补贴等支持,明确具体的方式、年限等必要条件。

第10条 项目期限

10.1 项目的建设期

双方友好协商约定于合同生效后   日内,乙方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建设;若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开工时间延迟,则建设期相应顺延。

10.2 项目的运营期

双方约定本项目从竣工验收试运行备案之日起的   年内为本项目的运营期。

10.3 项目的合作期限X年(建设期+运营期)。

第三章 项目运营

第11条 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约定政府为项目运营提供的外部条件,如:所需特定资源及其来源、数量、质量、提供方式和费用标准等,如数据中心数据来源等;供电、供水、网络建设等其他保障条件。

第12条 运营服务内容

包括公共技术支撑服务、信息资源服务、信息应用服务中的一种或多种。

第13条 运营服务标准

约定项目运营服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功能内容、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等,详见附件X《XXX项目运营标准》。

约定政府方对项目运营的监督和介入,如范围和方式等。未达标事项的处罚、处理方法。

第14条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约定运营期间服务标准和要求的变更安排,如新增投资和运营费用的承担责任、双方利益调整方法或处理措施等。明确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范围、触发条件、实施方式、投资控制、补偿方案等。

第15条 运营应急处置

约定的出现突发事件暂停服务的应急处置方案及临时接管方案。计划内的暂停服务,如定期的重大维护、修复,应提前向政府方报告。

第16条 项目资产权属

明确项目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的归属。

第17条 项目运营收入

本条适用于特许经营模式,具有明确的“使用者付费”基础的项目,应明确约定社会资本合作伙伴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价格及计算方法,应按照服务功能计费、服务数量计费、服务质量计费三个维度中的一个或多个计费模型,确定价格体系。“使用者付费”机制的优势在于可以与需求挂钩来激励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提高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建议明确价格调整周期或调价触发机制、调价方法、调价程序及各方权利义务等。

政府可能对于某些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如果按照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无法保障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回收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则政府可以提供一定的补贴,具体方式在“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条目中表述。

项目实施机构有权设定公共平台的投资回报率上限、利润上限或价格上限,可参与超出上限部分的利润分成。

如涉及政府与社会资本方收入分成的,应约定分成机制,如分成计算方法、支付方式、税收责任等。

第18条 价格调整

合同生效期内因电价、工资等运营成本、设备采购成本、市场需求情况、汇率或利率变动情况等变动导致的价格调整需求,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19条 项目移交

19.1 双方约定项目特许经营年限结束期满前的 月作为项目移交过渡期,在移交过渡期内完成移交工作。

19.2 移交方式

双方约定以   方式(资产移交、经营权移交、股权移交或其他移交方式),进行移交。

19.3 移交范围

移交需要确保移交的项目资产运行状态良好,同时提供项目完整资产(包含有形和无形资产),包括但不局限于软硬件产品、许可、项目文档等。

19.4 移交确认

甲方在本项目移交当日向乙方颁发移交证明,从颁发移交证明之日起,本项目即由甲方管理。

19.5 其他视具体项目约定的内容。

第四章 合同价款和支付

本章主要适用于购买服务模式或特许经营附加政府补贴模式。

第20条 合同价款

应根据服务功能计费、服务数量计费、服务质量计费三个维度的计费模型,明确实际项目甲方所付的金额、年限及其他所需定义的合同价款。

20.1 服务功能计费:

服务功能计费是指政府依据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所提供的项目设施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来计费。可用性计费通常与项目的设施容量或服务能力相关,而不考虑项目设施或服务的实际需求,因此社会资本合作伙伴一般不需要承担需求风险,只要所提供设施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性能标准即可获得计费。例如在云计算平台项目中,提供三级等保安全服务就是按服务功能计费。

服务功能计费的核心要素就是要明确界定项目在什么情况下为“功能可用”,什么情况下为“功能不可用”,其中“不可用”的界定更为重要。例如在基础通信网络项目中,如果网络中断每天达到10次,则可以认为该项目所建设网络是不可用,政府不予付费。

20.2 服务数量计费:

政府主要依据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所提供的项目设施或服务的实际使用量来计费。例如在云计算平台项目中,就是依据CPU、内存、硬盘、操作系统、数据库实例的使用数量进行计费。在电子口岸项目中,可依据平台之上处理的通关业务申报量进行计费。

在按服务数量计费的项目中,项目的需求风险通常主要由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承担。因此,在按服务数量计费的项目中,社会资本合作伙伴通常需要对项目需求有较为乐观的预期或者有一定影响能力。

一些项目中,服务数量计费也可能与服务质量计费搭配使用,即如果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提供的设施或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政府的计费将进行相应扣减。

服务数量计费可以采用分层级计费机制,允许设定保底服务数量下限和封顶服务数量上限。允许在不同服务数量区间设定不同的服务价格。保底服务数量的计费安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承担实际需求风险的程度,提高项目的可融资性。封顶服务数量的计费安排可以有效防止政府因项目使用量持续增加而承担过度的财政风险。

20.3 服务质量计费:

政府依据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计费,通常会与服务功能计费或者服务数量计费搭配使用。例如在云计算平台项目中,故障修复时间就是一个服务质量的指标。

在按绩效计费的项目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伙伴通常会明确约定项目的绩效标准,并将政府计费与社会资本合作伙伴的绩效表现挂钩,如果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未能达到约定的绩效标准,则会扣减相应的计费。

在按服务质量计费的项目中,通常会专门编制质量水平监控方案并将其作为PPP项目合同的附件,以明确社会资本合作伙伴的监控义务、政府的监控措施以及具体的标准。

第21条 合同价款支付

根据实际项目明确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进度及其他所需定义的支付条款。

21.1 根据具体项目编写

21.2 自合同签订后,每次支付前凭乙方开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服务费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

21.3 其他需定义的义务及前提条件。

第22条 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生效期内因电价、工资等运营成本、设备采购成本、市场需求情况、汇率或利率变动情况等变动导致的价格调整需求,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章 保密及不可抗力

第23条 保密

23.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披露的与本项目所涉及的资料,双方之间的联系以及提供条件等相关的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均属于双方的保密信息。

23.2 项目保密信息,供需双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为本合同明确规定以外的目的使用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并且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保密信息。任何一方如为履行本合同目的而向其员工、管理人员或专业顾问等披露有关保密信息,应保证其员工、管理人员或专业顾问履行同样的保密义务。

23.3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与本项目报批无关的任何第三方泄露合同内容及合同涉及的相关信息。

第24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在签订本合同时是不能合理预见的;
(2)后果是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

每一事件在符合上述条件范围内,不可抗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1)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大雾、海冰、暴雪、台风或龙卷风;
(2)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3)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

若发生上款所述的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项目合同项下的义务,该方有权中止履行。前述不可抗力只有在宣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不能在合理范围内预见到这种情况或不能在合理范围内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或其后果时才构成暂停权。宣称不可抗力情况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况不再存在后尽快恢复对其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义务的履行。

第六章 违约条款与合同解除

第25条 违约条款

25.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任何一方单方面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违反本合同条款中的规定的各项义务,使得本合同无法完成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被违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违约方需赔偿被违约方遭受的损失;如双方违约,则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25.2 甲方违约责任

25.2.1 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则应从逾期支付之日起,每日按当日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三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

25.2.2 甲方超过规定的付款日期三十日,仍未付款的,则收款方有权解除合同,停止履行合同义务。

25.2.3 甲方因上述各项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对支付违约金后仍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部份,仍负有赔偿义务。

25.2.4 如果因甲方原因,合同项目无法如期完成安装、调测、验收,则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实施进度顺延。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不需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25.3 乙方违约责任:

25.3.1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项目并交付服务的,则从规定之日的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服务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5.3.2 乙方因上述各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对支付违约金后仍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部份,仍负有赔偿义务。

25.3.3 乙方支付违约金后并不解除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25.3.4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知悉的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5 如守约方按上述违约条款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应书面通知违约方,说明违约行为和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数额;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违约金或赔偿金支付给对方;如收到违约书面通知的一方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双方可就违约事宜进行协商。

第26条   合同解除

26.1  因乙方过错导致的合同解除

26.1.1  如乙方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解除:

(1)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完成本项目的建设或在甲方同意的延长期内仍未完成本项目的建设的情况;

(2)实质性地严重违背本合同或处于破产状态;

如遇上述情况,则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指出乙方实质性的过错,并要求乙方在甲方发出上述通知10个日历日内对其过失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乙方在上述期限内不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后仍达不到甲方要求,则甲方可终止本合同,且此项终止不损害甲方在本合同下或法律范围内所拥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26.1.2 如果乙方导致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在终止日期当日起的三个月内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

26.2 因甲方导致的合同解除

26.2.1 如果甲方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的过错而严重违背本合同,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并指明其实质性的过错,且要求甲方在收到通知10个日历日内对其过失采取补救措施,如果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能采取补救措施,乙方可终止履行本合同,且不损害乙方在本合同下或法律范围内所拥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26.2.2 如果甲方导致本合同终止,甲方应在终止日期当日起的三个月内向乙方赔偿乙方对本项目投资导致的所有直接损失。

26.3 合同解除后的移交

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乙方应在终止当日起的一个月内提交继续进行本项目所需的各种文件。


第七章 法律变更及争议解决

第27条 法律变更

若在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等发生政策性变化,且这种变化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甲方须在不改变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保证本项目建设运营合同继续执行。


第28条 争议解决

28.1 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合同或解释有关规定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争议问题,双方的联合决定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8.2 双方协商仍无法解决争议或歧义,则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提请福州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8.3 在争端解决期间,除争端项外,双方仍需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其它各项义务。


第八章 通知

第29条 通知

17.1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以中文书面形式由面呈、公认的快递、邮寄、电邮或传真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各方:
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17.2 或一方可随时通知另一方的其它地址、电邮或传真号码。下述情况应视为已发送或寄出:
(1)如用信件进行的任何通信是由专人递交时,为通过公认的快递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送达至上述地址;
(2)如用电邮或传真形式进行的任何通讯则为以上述地址或号码正确发出时,但应索要回执作为发出的证据。
17. 3 如果一方的地址和/或收件人更改时,应在变动之日及时告知对方,并在新地址和/或新收件人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没有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九章 其他约定

第30条 其他约定

30.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端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30.2 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内容与本合同相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30.3 本合同未尽事宜,需通过签约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0.4 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包含但不限于如下):

附件X:《XXX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X:《XXX项目建设标准》

附件X:《XXX项目运营标准》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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