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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发改农业〔2015〕7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发改规〔2022〕11号规定,保留,决定延长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闽发改规〔2023〕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创新水利投融资机制,促进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等6部委2015年第25号令)、《福建省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见》 ( 闽政〔2014〕4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拓宽参与范围和方式

  (一)敞开社会资本进入领域。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本省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只要是社会资本,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愿意投入的水利工程,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

  (二)加快实施增量水利项目。已列入福建省委省政府《行动计划》以及《福建大水网规划》、《福建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项目,尤其是具有一定经营性的水库、引调水、城乡供水等工程,优先向社会资本开放。

  (三)盘活现有水利国有资产。选择一批已建水利工程,通过股权出让、委托经营、整合改制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筹得的资金用于新工程建设。

  (四)因地制宜选择参与方式。各地结合实际,选择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 (BO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管理合同(MC)、委托运营(O&M)等社会资本参与方式。综合水利枢纽、大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需按规定由中方控股。水土保持、农田水利等项目,可参照水利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五)鼓励一体化建设运营。鼓励统筹城乡供水,实行水源工程、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一体化建设运营。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水利设施。对公益性较强、经济效益较差的项目,可采取配置土地、物业、广告等经营性资源,或与经营性较强的水电站、自来水厂、旅游等项目组合开发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二、落实优惠和扶持政策

  (六)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水利工程,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另设附加条件。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水利工程,可按协议约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七)优先安排政府投资支持。水利工程建设投入,原则上按功能、效益进行合理分摊和筹措,并按规定安排政府投资。对同类项目,省级以上水利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省级投资补助可适当上浮补助标准,上浮比例不超过10%。政府投资安排使用方式和额度,应根据不同项目情况、社会资本投资合理回报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公益性部分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归政府所有,同时可按规定不参与生产经营收益分配。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八)引导设立水利投资基金。鼓励省水投集团等投融资平台,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入专业化合作机构,吸引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设立水利投资基金,政府可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直接注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九)完善项目财政补贴管理。对承担公益性任务、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水利项目,政府可对工程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贴。财政补贴的规模和方式要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设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

  (十)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对社会资本参与的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等产品价格,探索实行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户协商定价。鼓励通过招标、电力直接交易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发电价格。依照法规实行政府定价的,综合考虑社会资本的合理回报、用户承受能力、社会公众利益等因素确定。建立健全公共产品或服务收费的动态调整机制和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后无法收回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十一)提供金融信贷政策支持。加大水利工程信贷支持力度,完善贴息政策。允许水利建设贷款以项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经营性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允许以水利、水电等资产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探索以水利项目收益相关的权利作为担保财产的可行性。积极拓展保险服务功能,探索形成“信贷+保险”合作模式,完善水利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以及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企业直接融资、债券融资的政策措施。对符合《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贷款省级财政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社会资本参与项目,优先安排省级财政贴息。对符合省级PPP项目增信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优先融资增信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公司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PPP项目公司上市,享受我省公司上市奖励政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PPP项目公司属小微企业的,省经信委在挂牌当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十二)推进水权制度改革。将水权交易试点工作纳入全省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快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进一步明确初始水权,开展水权确权登记试点,科学核定取水户的取水权,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水权流转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在用水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逐步开展农业与工业、生活用水有偿转让和交易,鼓励和引导地区间、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允许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可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在保障灌溉面积、灌溉保证率和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工农业用水水权转让机制。

  (十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水利工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我省总部经济认定条件的PPP项目公司,享受我省总部经济的优惠政策。

  (十四)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用林用海指标。对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水利工程,予以优先保障和安排用林用地用海指标。项目库区(淹没区)等不改变用地性质的用地,可不占用地计划指标,但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耕地占补平衡实行与铁路等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同等政策。

  (十五)支持试点示范项目。对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将优先筛选推荐纳入国家层面的试点示范项目,争取国家政策与资金支持。经省财政厅或其授权机构认定,2015—2017年列入省级PPP示范项目的,省财政按照项目新引入社会资本金额给予实施地政府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助PPP项目前期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奖励标准是: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1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 30 万元;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 500 万元。列入财政部PPP示范项目的,奖励金额按上述标准增加20%。

  三、规范项目实施管理

  (十六)把握项目操作流程。重大水利工程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