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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2011〕7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3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外经贸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一月)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发展我省医疗卫生事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0〕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调整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促进公平正义;坚持社会力量参与,促进有序竞争,改进医德医风,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坚持公平待遇,同等准入,优化投资环境;坚持以改革为动力,搞活机制,带动和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发展。

  二、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准入范围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重点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大型的或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

  卫生部门要公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准入标准的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工商、民政、税务部门应根据营利和非营利性质分别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照。

  (二)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加强省会中心城市医疗资源配置,优化医疗机构布局和结构。鼓励社会资本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举办医疗机构。

  (三)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卫生部门负责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各地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的种类、数量和规模,同时明确公立医院改制范围。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要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在改制过程中,要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五)开展公立医院改制试点。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我省公立医院改制试点的相关办法,在厦门市等试点地区以及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先行开展试点。

  (六)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鼓励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省与我省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争取开展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省设立独资医疗机构的试点工作。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申请举办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外方及中方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积极鼓励境外资本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七)优先支持台、港、澳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允许台、港、澳资本在我省设立独资医院。

  (八)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卫生部门和省外经贸部门审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卫生部门和省外经贸部门审核后报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应征求国家中医药局意见。

  三、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九)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十)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应按规定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各地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十一)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与所有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依据聘用合同协商研究薪酬,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积极争取我省纳入国家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省份,允许医师在卫生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多点执业活动。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

  (十二)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申报及成果评价、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我省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占有与其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地位相适应的比例,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的机会。

  (十三)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

  非公立医疗机构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由相应卫生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各地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合理预留空间。卫生部门在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的大型医用设备一并审批,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备。

  (十四)完善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服务数量、质量和补助标准给予补助。鼓励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部分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将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纳入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培训范围,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人才培养和人员培训同等的补助政策。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积级扶持。

  (十五)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十六)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有关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十七)畅通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获取渠道。要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要提高信息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