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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行方便群众就医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行方便群众就医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2〕211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生厅、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订的《关于推行方便群众就医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9日

  关于推行方便群众就医的若干意见

  省卫生厅  省医改办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公务员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2年12月)

  为加快推进我省公立医院改革步伐,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推行便民惠民措施,切实解决“看病难、住院难、看病烦”问题,不断改善群众就医体验,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调整并科学布局医疗资源

  (一)合理调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级政府要将医疗机构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实际服务人口和扩充医疗资源的任务要求,重新调整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新增医疗资源重点向医疗资源薄弱的新区和人口流动比较集中的乡镇、人口规模在10万以上的乡镇倾斜,鼓励城市三级优质医疗资源向外延伸发展,合理布局医疗机构,使群众能够得到就近的医疗服务。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升级改造建设,对服务人口较多,医疗业务量较大的甲类乡镇卫生院,可按照二级综合医院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扩充床位规模,扩大医疗服务范围,提升医疗服务能力,满足区域内群众的就诊需求。乙类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可加快特色专科发展,适度扩大床位。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预留医疗卫生设施的建设用地,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在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时,医疗卫生设施应当同步规划,配套建设,城乡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时,要征求卫生行政部门意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应当按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闽政办〔2012〕144号),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在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应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走差异化发展路子,与公立医院形成功能互补、良性有序的市场竞争格局。落实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医改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推进基本医疗保障付费方式改革

  (五)积极探索基本医疗保障付费方式改革,建立总额控制、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项目付费等复合型医保付费方式。增强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引导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六)通过建立差别付费机制,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城镇职工住院医保在目录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三级医院为80%—85%,二级医院86%—89%,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90%—98%。城镇居民住院医保在目录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三级医院为50%—65%,二级医院60%—75%,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70%—90%。新农合乡级、县级、县级以上住院补偿比例分别提高到90%—95%、75%—80%和45%—65%,不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就诊比例和就诊量,为建立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提供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七)借鉴和推广厦门市开展择日住院患者付费制度改革的经验,制定并推行择日住院患者住院前门诊检查纳入医保住院费用结算和新农合支付范围的政策。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针对所有符合住院手术指征的非急诊手术和需住院治疗的肿瘤放、化疗患者,在全省三级甲等医院开展择日住院前门诊费用纳入医保住院费用结算的试点工作。新农合结合20类重大疾病保障工作的开展,将择期手术住院患者院前检查的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鼓励支持住院患者做到门诊先检查后住院治疗,有效缩短平均住院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有效缓解住院难问题。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八)制定并推行慢性病患者适当延长门诊处方用量的政策。各医疗机构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在门诊就诊时,医师可视病情适当延长门诊处方用量,开具2-4周处方用量,方便慢性病患者治疗。对于纳入延长慢性病患者门诊处方用量病种范围的慢性病,其患者的门诊治疗费用,不纳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控制医疗费用的“门诊次均费用”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门诊次均定额”管理。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合理用药,避免重复开药。新农合参合农民在办理新农合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种审批后,其特殊病种报销补偿政策按照各地制定的新农合相关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三、加强医院人力资源配备

  (九)全省医院要按照医疗机构基本配置标准足额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实际开放床位数计,三级综合医院平均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级综合医院平均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三级综合医院病房实际床位数与护士数的比例应当≥1∶0.4,医生和护士比达到1∶2。中医院和专科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的配备,应达到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要求。妇幼保健院按照福建省委编办、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全省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委编办〔2011〕142号)和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卫妇幼〔2012〕44号)要求配足妇幼保健人员和临床医护人员。切实保障临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加强医疗紧缺人才引进和培养

  (十)进一步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简化人员招聘程序,加大医学类人才引进力度。各地可根据医院需求,制定《公立医院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对于符合目录规定条件的人员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予以补充。自主招聘单位要规范招聘程序,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扩大选人范围,优化学缘结构,避免“近亲繁殖”,招聘工作由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其中,乡镇卫生院从2012年起三年内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直接开考,同时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卫生厅)

  (十一)扩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儿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医学影像科(超声医学方向)招录计划,吸引外省临床医学毕业生到我省紧缺学科就业或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通过增加岗位津贴等措施引导医学毕业生从事儿科、妇产科、重症医学科、超声医学科等紧缺学科。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

  (十二)积极推动、支持福建医科大学和福建中医药大学申报本科层次临床医学(儿科方向)。主动与省外设置临床医学(儿科方向)医学高校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