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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三〔1989〕344号 1989-06-09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 全文失效废止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技术市管理办公室(89)粤税一字第030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加强源泉控制,我市各类技术交易合同,应按《广州市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到广州市科委指定(不含市属县)的技术交易登记点登记。并在合同上贴足印花。请贯彻执行。

附件:如文

广州市税务局




附件: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5月13日    (89)粤税三字第030号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科委):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第034号《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