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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意见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意见

杭人社发〔2017〕2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0月15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社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19〕12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21〕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浙人社发〔2017〕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杭州市的企业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含)后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称“证书”)的,以证书核发的时间为准。
二、补贴标准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且不得同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已享受《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杭人社发〔2016〕27号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