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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杭劳社培〔2004〕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0月15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社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19〕12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21〕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保证体系,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质量,切实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部、省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工作实际,制定了《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有效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和《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全市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工作规程在全市的组织实施,萧山、余杭区及县(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工作规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工作规程的实施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第五条 所(站)按隶属关系和鉴定范围,由市和县(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业务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所(站)的主要职责是:
1、为鉴定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原材料和能源等。
2、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报名申请,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3、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将符合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人员造册上报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后发给准考证。
4、组织制定考核方案,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并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具体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提供考务服务。
5、负责原始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
6、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成绩登记表》,报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必须严格按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用。其开支项目是:开展鉴定工作所需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的消耗等。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或委托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场地、设备、检测手段、人员是否符合标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各方面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年检结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统一公布。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是在规定的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九条 考评人员分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能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
第十条 考评员的任职条件是:
1、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2、应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考评员实行资格培训、考核、认证制度。考评员的培训、考核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安排统一组织实施,合格者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及胸卡。
第十二条 考评员的聘任和使用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安排,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员,以聘任方式明确考评员的责任和权益。
2、应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员,组成考评小组。考评组设考评组长一人,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提交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对处理不服的由相应劳动行政部门裁决。
3、考评员在同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得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4、考评员在有任教学员或亲属参加鉴定时,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建立考评员档案和年度考核制度。考评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和考评员履行考评职责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考务管理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逐步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定期鉴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制订计划,安排鉴定公告的发布。鉴定公告的内容包括:鉴定工种的名称、类别、等级、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的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条件等基本内容。鉴定公告需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考场管理和组织鉴定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派员督导检查。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必须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实施鉴定。在组织鉴定时,其考评组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派出,也可委托鉴定所(站)推荐。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得自行组织考评组。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必须按批准的鉴定工种、级别范围内组织鉴定。国家统考工种一律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鉴定。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及保密工作
1、职业技能鉴定实行统一的试卷,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从部、省题库中随机提取试题,部、省尚未建立试题的工种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现行教学大纲、教材组织编制试题,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考核机构不得自行命题。
2、试卷内容包括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操作技能所需设备、工具和材料的清单。试卷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国家有关印刷复制秘密载体的规定,派专人负责试卷的提取、印刷和保管。
3、试卷采取保密方式发送,一旦发生失密,必须立即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汇报,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实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相分离原则。同时具备培训、鉴定功能的单位,理论和指导教师不得担任其授课工种鉴定的考评员和监考人员。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考场规则:
1、考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查验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是否与应考人、应考工种相符。开考前五分钟宣布考场纪律、拆封、分发试卷。
2、理论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一人一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每人一个工位,可交替进行。
3、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考试、直至取消考试资格等处理。
4、考务人员在考场须佩戴有关标志,并认真做好考场记录、评分表签字和成绩统计、汇总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鉴定一般应在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内进行,确属必要在所(站)外鉴定的,须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鉴定。
第五章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各鉴定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下开展鉴定工作。根据定期鉴定制度的要求,各培训机构结业的学员应集体报名,于每月下旬进行技能鉴定;实行直接鉴定(未进行培训直接参加鉴定)的职业(工种)按鉴定公告规定办理,由市职业鉴定中心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双休日组织鉴定。
第二十三条 报考人员按报考条件,持有关证件到相应的鉴定所(站)报名、经资格审核后,由鉴定机构填报《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报告单》于鉴定前五日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填报《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报告单》时,须同时送交下列附件:
1、《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名册》(一式四份)。
2、考生须填报《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一份,(含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3、考生交2寸正面、免冠照片二张。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上报的材料审核并组织安排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按规定时间、方式组织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鉴定。
第二十六条 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培训机构将《杭州市职业资格证书发证名册》、《职业技能鉴定成绩表》、《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报告单》,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统一编号、制证,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验印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培训机构负责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送交考生本人。
第二十七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工作规程,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作下列处罚:
1、宣布鉴定结果无效,责令其退还被鉴定人员所交纳的费用;
2、全市通报批评;
3、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同时收回标牌。
上述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由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工作规程不一致的,以本工作规程为准。
2004年02月04日

来源: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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