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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7〕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月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7〕40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6月30日
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工匠精神,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7〕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含)后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称证书)的,以证书核发的时间为准。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携带居民身份证和证书原件到本人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并填写《浙江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附件1)。申领时已失业的,到失业前最后一次缴费的失业保险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