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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全文失效】
浙政发〔2010〕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暂时保留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2〕79号规定,全文失效。

为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紧紧围绕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坚持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通过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着力提高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充分发挥广大退役士兵在加强基层政权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中的骨干和生力军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和国防军队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自愿自主选择,免费参加培训。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自主选择专业(工种)、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2.技能培训为主,学历教育为辅。顺应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和需求,以提高退役士兵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重点抓好就业市场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培养,同时鼓励支持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3.实行属地管理,就近就地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由其接收安置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就近就地的承训学校和机构具体实施。

二、教育培训的对象、形式和招生办法

(一)教育培训对象。我省负责接收安置的城乡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均可参加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形式。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短不少于3个月。

退役士兵如需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院校的,可免试就读所在市、县(市、区)的相关学校,学制一般为两年。

退役士兵要求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执行普通高校教育教学相关管理规定。原从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征集入伍的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三)招生办法。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相关部门及承训学校和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退役士兵有关情况,制订招生计划,发布招生信息。退役士兵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向所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后,由承训学校和机构负责录取。具体招生办法由各市、县(市、区)自行规定。

要求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统一纳入全省高考统招体系。具体招生办法由省教育厅另行规定。

三、教育培训的教学组织、教育管理和就业服务

(一)规范教学组织。各地要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优、就业率高的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任务。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着眼市场和社会需要,结合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意向等实际情况,注重改进教学方法,坚持因材施教,精心设置培训专业和课程,认真制订培训计划,选用和编写高质量的培训教材,切实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格教学规程,确保落实教育时间、教学内容。强化实践环节,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的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培训时间的一半。创新教学模式,积极探索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教学模式,采用模块化、一体化等教学方法,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推行“订单式”培训。认真组织考试考核和相关职业技能鉴定,确保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二)严格教育管理。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教学和育人相统一。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全面认识和把握国情,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使他们充分认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真切关怀,珍惜教育培训机会,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学风,投身学习和培训。充分发挥党、团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引导退役士兵学员保持和发扬军队优良传统和作风,做到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强化实践,学有所成。加强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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