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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杭州警备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杭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杭州警备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杭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政办函〔201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警备区政治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确保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10〕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 浙政发〔2010〕36号)和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培训对象
  2010年起,我市负责接收安置的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和农村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选择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其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安置补助金按有关规定发放。
  二、培训内容
  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包括初、中、高级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职业技能培训),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等内容:
  (一)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为3-6个月[具体时间按照培训职业(工种)和等级确定],完成规定培训课程、学时后,经鉴定(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
  退役士兵参加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培训,学制一般为2年,完成规定课程后,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中等职业学历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退役士兵要求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的,按照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原从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征集入伍的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三、承训学校(机构)
  由民政、劳动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优、就业率高的职业院校(含高职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成人中专学校)和相应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承训学校(机构)]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任务。
  四、入学程序
  (一)发布信息。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承训学校(机构)招生计划,会同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和承训学校(机构)制定招生简章,于2月底、6月底前在办公场所、宣传栏、网站、媒体上发布招生信息,确保当年退役士兵了解和知晓相关政策和信息。
  (二)报名入学。
  1.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在退役后次年3月前,转业士官在退役后当年7月前,可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参加教育培训,最多可填报3个志愿,并提供身份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照片等,填写《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兵役机关对申请人的参训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退回申请,并向其说明理由。
  3.民政部门汇总退役士兵报名情况并按照承训学校(机构)分类后,将名单分别交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由其与承训学校(机构)进行对接。各承训学校(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做好招生工作,并及时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与承训学校(机构)签订教育培训协议。
  (三)统计汇总数据。
  1.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填写《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名册》(以下简称《名册》)和《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核实退役士兵实际参训人数,并于5月上旬、9月上旬将《名册》、《汇总表》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复核汇总后于5月底、9月底前报省民政厅。
  2.各承训学校(机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招生录取情况,由市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汇总后,于5月上旬、9月上旬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五、教学培训管理
  (一)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实行属地管理、就近培训原则。职业技能培训由各区、县(市)组织实施。参加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可根据户籍所在地学校招生计划,选择培训学校和专业。跨地区选择学校的退役士兵,应征得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同意,经市民政部门协调市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后方可报名;要求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的退役士兵,应征得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因生源等原因,需要合理调剂(调度)的区、县(市),要做好调剂生的思想工作。
  (二)各承训学校(机构)要着眼于市场和社会需要,结合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意向等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坚持因材施教,精心设置培训课程,选用和编写高质量的培训教材,切实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实践环节,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的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培训时间的一半。积极探索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教学模式,采用模块化、一体化等教学方法,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推行“订单式”培训。承训学校(机构)所在地兵役机关应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干部,挂钩指导学校有关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当地党、团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教育引导退役士兵学员自觉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成为思想、技能“双过硬”的新型实用人才。
  六、就业创业服务
  根据自主择业、承训学校(机构)推荐、市场调节、政府促进的原则,加强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服务工作。有关部门要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就业平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向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和国家促进就业有关规定,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落实录用和聘用退役士兵学员的相关责任。各承训学校(机构)要按照教育培训与推荐就业相结合的要求,采取“冠名班”、“订单式”培训等形式,积极为企业培训急需人才,指导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社区、村等基层组织招聘工作人员时,按不低于10%的比例招聘经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合格的退役士兵,对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经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合格的退役士兵可免试录用。要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七、经费管理保障
  (一)资金补助。
  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其培训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照实际受训时间给予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