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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1989年8月25日               税三〔1989〕5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税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10]21号规定,第十七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废止

第六、八、九、十二、二十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未废止条款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第二条第4小点、六、八、九、十二、二十条废止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当前我市开征土地使用税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我局制定出《广州市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答》,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税务局

附件:

广州市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采石场用地征免税问题
采石场的采石生产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采石场内的房屋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停车场用地的征免税问题
1、酒楼饭店门前的停车场(包括空地),如属企业征用、土地使用权归企业所有的,不论有无向停放车辆收取保管费,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2、宾馆范围内停车场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3、汽车保管站的停车场(楼)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4、公共汽车、电车等交通运输部门,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马路设置的上落站(场)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但站(场)用地是经批准征用、土地使用权属上述单位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一年中只在榨季使用的土糖(寮)厂用地的征税问题
对土糖(寮)厂用地,无论停榨期间是否停止使用,均应按规定全额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企业范围内土地,企业提供给别个单位建房,由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企业范围内土地,企业提供给别个单位建房,应由土地使用权所有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关于祠堂改作生产工场征税问题
祠堂改作生产、经营场地后,其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企业范围原有小山头等土地的免税问题
在企业范围内原有的小山头用地,山坑、河流、池塘、废弃土地,在开发利用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七、关于利用各种方法取得土地建房的用地,如何纳税问题
凡是利用各种非征用方法取得用于建房的土地,不论是否存在租赁(补偿)关系,一律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八、关于由房管部门收租的国有土地(指空地)的征税问题
对房管部门收租的国有土地(指空地),因未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仍属房管部门,应由房管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鉴于目前租金标准偏低,租不抵税,为此,在租金未调整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九、关于街道的企业主管公司用地征免税问题
街道、工商、生活服务、劳动服务、民政福利等企业主管公司,由企业上缴管理费、公司没有经营业务的,对其自用的土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关于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免征年限的起算问题
1、凡在1980年以后至1988年期间完成开山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工程的土地,就其批准免征年限,从1989年1月1日起计算;
2、凡在1989年1月1日以后完成上述工程的,就其批准的免征年限,从正式使用土地之次月起计算。
十一、关于在已封闭河涌上建房用地的征税问题
市区原来河涌,经过市政改造封闭后,已成地下暗渠。在暗渠上面建房与在其他土地上建房一样,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二、关于对利用大桥、立交桥桥下土地征税问题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