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公告如下: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
)同时废止。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
,以下简称“29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造成的亏损,在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还没有弥补的,企业可在注销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多缴的企业所得税予以退税。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销售完成后,短期内无法注销,导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无法申请退税。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的特点,税务总局制定《公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政策进行了完善。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年1月开始开发某房地产项目,2016年10月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12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整个项目共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万元,其中2014年—2016年预缴土地增值税分别为240万元、300万元、60万元;2016年清算后补缴土地增值税500万元。2014年—2016年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分别为12000万元、15000、3000万元,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别为45万元、310万元、0万元。该企业2016年度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 企业没有后续开发项目,拟申请退税,具体计算详见下表:
| 项目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
预缴土地增值税 |
240 |
300 |
60 |
|
补缴土地增值税 |
- |
- |
500 |
|
分摊土地增值税 |
440(1100×(12000÷30000)) |
550(1100×(15000÷30000)) |
110(1100×(3000÷30000)) |
|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
-200 (240-440) |
-270 (300-550-20) |
450 (60+500-110) |
|
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 |
- |
- |
50 (-400+450) |
|
应退企业所得税 |
50(200×25%) |
67.5(270×25%) |
- |
|
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
45 |
310 |
0 |
|
实退企业所得税 |
45 |
67.5 |
- |
|
亏损结转(调整后) |
-20((45-50)÷25%) |
- |
- |
|
应补企业所得税 |
- |
- |
12.5 (50×25%=12.5) |
|
累计退税额 |
- |
- |
100(45+67.5-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