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财政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房营业收入确认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房营业收入确认问题的复函

1996年5月31日                         财基便字〔1996〕15号


你处《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房营业收入确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会计司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第六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土地、商品房在移交后,将结算帐单提交买方并得到认可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即商品房营业收入的确认和实现,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商品房必须建成完工办理移交手续;二是开具结算帐单并得到买方认可。在符合两个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开发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