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租赁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7-10-24 国税函[1997]5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典当行为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函[1997]0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你省宁强县城关综合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将所属房地产典当给宁强县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生资公司)使用,典当期限长达30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119号)的规定,典当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典当期内,典当行不得出租或使用典当物品。因此,服务公司将房地产典当给生资公司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