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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税总函〔2016〕30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7-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规范化管理,税务总局决定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现将修订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一、增加《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 国税发[1995]090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单修订内容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中增加“代收费用”栏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