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会字〔1995〕1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5-03-07
USHUI.NET®提示:根据 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企业交纳
土地增值税有关
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交纳
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
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
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
会计处理:
1.主营
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
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
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
土地增值税”科目。
2.兼营
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
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