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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及实施困难企业缓缴医保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及实施困难企业缓缴医保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医保发〔2020〕6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实施困难企业缓缴医保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

  根据鲁政发〔2020〕5号鲁医保发〔2020〕9号青政办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自2020年3月1日起,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9.5%降至8.5%;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由10%降至9%。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起恢复原费率。

  此项调整,适用于全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二、实施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根据鲁医保发〔2020〕5号文件精神,自2020年3月1日起,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向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实施缓缴。申请缓缴的中小企业应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划型标准,且自2020年2月疫情爆发以来确实生产经营困难。具体生产经营状况通过核查财务报表、工资发放等情况予以确认。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生活服务业,以及批发零售业、展览业、电影放映业,可优先申请缓缴。

  (二)申报方式及流程。缓缴医疗保险费采用网上申报方式。企业通过青岛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医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站通知企业。受理期限截止2020年5月31日。之后如无新的疫情变化,按照各项社会保险相一致原则,根据原相关规定受理缓缴申请。

  (三)缓缴期限及待遇。困难企业首次申请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首次缓缴期满后企业仍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可在期满前再次申请缓缴,累计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不再受理缓缴申请。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免收滞纳金,职工医疗和生育各项统筹待遇不受影响(不记个人账户)。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的,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与所在单位不再存续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有关要求

  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并对困难中小企业实施医疗保险费缓缴政策,是应对疫情带来的新困难,支持企业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简化流程,精心组织,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确保相关政策落地实施。

  各区市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要及时向市级相关部门反馈。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6日



《关于阶段性调整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及实施困难企业缓缴医保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医保发〔20206号)

政策解读稿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文件明确了我市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实施意见,同时对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医保费等工作明确了相关规定。

一、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涉及哪些单位?具体政策规定是什么?

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 鲁医保发〔2020〕9号)文件规定,我市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适用于全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202031日起,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9.5%降至8.5%;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由10%降至9%。执行期限至20201231日,自202111日起恢复原费率。

二、哪些困难企业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

根据鲁医保发〔20205号文件精神,自202031日起,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向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实施缓缴。

申请缓缴的中小企业应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划型标准,且自20202月疫情爆发以来确实生产经营困难。具体生产经营状况通过核查财务报表、工资发放等情况予以确认。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生活服务业,以及批发零售业、展览业、电影放映业,可优先申请缓缴。

三、符合缓缴条件的中小企业怎样申请缓缴?

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青岛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提交《中小企业缓缴医疗保险费申请表》并做出诚信承诺,根据实际提供2月份以来工资凭证、财务报表等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提交至企业所在区(市)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站通知企业。受理期限截止2020年5月31日。之后如无新的疫情变化,按照各项社会保险相一致原则,根据原相关规定受理缓缴申请。

四、缓缴期限为几个月?缓缴期间对职工待遇有变化吗?

困难中小企业首次申请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首次缓缴期满后企业仍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可在期满前再次申请缓缴,累计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免收滞纳金,职工医疗和生育各项统筹待遇不受影响。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同步缓缴,个人账户暂不计入,待单位足额补缴后给予补计个人账户。

五、缓缴期满,企业应如何缴费?

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的, 对参保不诚信企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依法予以追偿。

附:市、区(市)医疗保险部门联系电话

所属区市

电话

市医保中心征缴服务处

85712877

市南

85971821

市北

83668975

李沧

87050101

崂山

88997557

城阳

58659923

西海岸新区

86166186

即墨

88520027

胶州

82232990

平度

88366716

莱西

66035833

保税区

86761913


2020年226




《关于阶段性调整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及实施困难企业缓缴医保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20〕6号)政策问答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文件明确了我市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实施意见,同时对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医保费等工作明确了相关规定。
1.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涉及哪些单位?具体政策规定是什么?
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9号)文件规定,我市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适用于全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自2020年3月1日起,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9.5%降至8.5%;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由10%降至9%。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起恢复原费率。
2.哪些困难企业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
根据鲁医保发〔2020〕5号文件精神,自2020年3月1日起,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向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实施缓缴。
申请缓缴的中小企业应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划型标准,且自2020年2月疫情爆发以来确实生产经营困难。具体生产经营状况通过核查财务报表、工资发放等情况予以确认。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生活服务业,以及批发零售业、展览业、电影放映业,可优先申请缓缴。
3.符合缓缴条件的中小企业怎样申请缓缴?
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青岛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提交《中小企业缓缴医疗保险费申请表》并做出诚信承诺,根据实际提供2月份以来工资凭证、财务报表等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提交至企业所在区(市)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站通知企业。受理期限截止2020年5月31日。之后如无新的疫情变化,按照各项社会保险相一致原则,根据原相关规定受理缓缴申请。
4.缓缴期限为几个月?缓缴期间对职工待遇有变化吗?
困难中小企业首次申请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首次缓缴期满后企业仍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可在期满前再次申请缓缴,累计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免收滞纳金,职工医疗和生育各项统筹待遇不受影响。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同步缓缴,个人账户暂不计入,待单位足额补缴后给予补计个人账户。
5.缓缴期满,企业应如何缴费?
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的, 对参保不诚信企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依法予以追偿。

来源: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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