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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黔医保发[2020]18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省医保事务中心: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省职工医保基金收支状况,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期限

自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止,为期5个月。

二、适用范围

在各市、州和贵安新区参保的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以及电力、铁路系统适用本政策,其单位缴费部分执行减半征收。减征具体类别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本段单位缴费,大额医疗救助等不列入减征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照执行减半征收政策。

三、执行方式

(一)减征期间缴费额度核定。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原则上根据参保单位2020年1月或2月的申报、缴费额度,按减征政策核定减征期间的应缴费额度。减征期间出现参保职工增减变动的,根据增减变动职工人数和工资额度变化情况相应进行调整。减征期间新成立的参保单位符合减征条件的,按本通知精神减半征收,执行期限至2020年6月。

(二)已经缴费的处理。对2020年2月已经正常足额缴费的参保单位,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可从2020年3月起将多缴保费冲抵应缴保费。2020年2月已经正常缴费,但出现经营困难后破产、解散等情形的参保单位,在2020年3月不再具备继续参保条件的,应将多缴保费及时清退。对已经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多缴部分的处理方式。

(三)与缓缴政策的衔接。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且符合减半征收政策的参保单位,可按统筹地区规定继续执行缓缴政策,缓缴期限原则上不高于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待遇享受 

按规定享受减征和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在减征和缓缴期间内,参保人员正常享受门诊、住院等各项医保待遇,并按本统筹地区现行政策划入相应的个人账户资金。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