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和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住宅货币补偿补贴金额计算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3〕2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有序推进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改革,保证城市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认定和住宅货币补偿补贴金额计算更加科学合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和《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住宅货币补偿补贴金额计算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决定先在我市已发布拆迁公告(厦国土房拆〔2003〕40、43、45号)的建设项目中试行。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九月五日
关于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实际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
家庭成员必须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实际居住且在本市无其他房源的对象。在拆迁公告发布后析产或迁入户口的,除学生毕业、军人复员转业、结婚、出生的落户外,不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或家庭成员:
(一)老人独立户,其法定赡养人有能力供养的;
(二)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但家庭生活明显超过低收入经济困难水平的;
(三)户口在本市,但居住在本市以外地区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 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的认定程序:
(一)拆迁人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共同研究确定初步名单在拆迁工作点和社区居委会的明显位置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限为五日;
(二)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认为符合条件,但未列入张榜公布名单的,可向拆迁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拆迁人与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