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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绿苑小区等旧经济适用房项目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绿苑小区等旧经济适用房项目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房住保〔2021〕50号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就2004年后销售的绿苑小区等旧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中表述有“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差价的30%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条款的房源的上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差价,指购买人 申请该套房屋出售时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出售时的经济适用房价格的差价。房屋出售时的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通过市场评估、由市住房部门以“XX项目上市交易指导价”名称发布,以最新发布的为准;房屋出售时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取同时点该项目上市交易指导价的45%,都不再考虑楼层调节价。

二、销售的房屋已执行市场价的超标面积不计算收益。

三、关于交纳收益的时点。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办理过抵押登记或申请出售,并按要求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交纳收益时点为办理抵押登记时点或申请出售时点;本通知发布之日后,按申请出售时点。

四、购房人按合同交纳收益后,不用再交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由市住房部门缴交,财政统筹安排资金。

五、已交纳收益的购房人,可按本通知标准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收益”多退少补申请;已同时交纳收益和土地出让金的购房人可按本通知标准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收益”多退少补申请,并可按本通知标准申请退还土地出让金。可申请退还土地出让金的购房人应凭原缴款人身份证明向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土地出让金退还。

六、旧经济适用房可以依法继承,但继承后房屋性质不变,且继承人应同时承接交纳收益义务。继承人将房屋转为普通商品房或将房屋出售时,应按合同和本通知交纳收益。

旧经济适用房权属人离婚的,可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对该旧经济适用房进行处置,旧经济适用房性质不变,且归属人同时承接交纳收益义务。归属人将房屋转为普通商品房或将房屋出售时,应按合同和本通知交纳收益。

权属人要将旧经济适用房赠与他人的,必须依合同和本通知交纳收益转为普通商品房后方可赠与他人。

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受理转让登记时,针对2004年后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在无法判断是否需要交纳30%收益的,应要求购房人到市住房部门取得准予上市通知书。

八、简化登记手续,购房人交纳收益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可容缺按出让办理登记手续。市住房部门在每个预算年度按相同项目以批次方式向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并在预算下达后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

九、特别说明

(一)本通知适用于条款中有明确交纳比例的销售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收益交纳比例的,由购房人按申请出售时的地价政策缴交土地出让金,不再交纳收益。

(二)本通知发布前依合同约定应该交纳收益但未主动交纳的购房人,应在本通知发布后主动申报交纳,交纳收益的计算时点为购买人已缴交土地出让金时间。未主动申报的,由市住房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联合追缴。

(三)本通知的购房人,指向政府提出购买旧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家庭。

(四)本通知的旧经济适用房,指福利房制度下的经济适用房。

(五)本通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