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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
厦房房政〔2021〕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直管公房住宅租赁管理,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户名适用于执行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住宅。

  二、拟承租直管公房住宅的人员为变更户名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户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二)承租人及其配偶无多头占房的情形。

  (三)承租人名下直管公房无欠缴租金。

  三、变更户名的情形及对应条件:

  (一)承租人死亡,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申请人应当按变更户名顺序确定,变更户名第一顺序为配偶,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孙子女、外孙子女。申请人应当取得前顺序以及同顺序中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直系亲属的同意。

  (二)承租人离婚,原配偶申请变更户名。申请人应当取得承租人的同意或生效法律文书。

  (三)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申请人应当实际居住于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并由承租人及其配偶通过公证形式指定。

  (四)承租人在世,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申请人应当实际居住于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并由承租人及其配偶通过公证形式指定。但承租人名下仅有一套直管公房住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的,不予变更户名。

  (五)房屋被征收安置承租两套以上直管公房住宅,其共同安置对象申请变更户名。申请人应实际居住在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且承租人及其共同安置对象应当就变更户名方案达成一致。承租人应当至少继续承租其中一套以上直管公房住宅。

  (六)1999年12月31日之前单位将直管公房住宅调配给本单位正式职工(含固定工)实际使用,实际使用的职工个人申请变更户名。申请人应当自调配起实际居住于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

  四、承租人及其配偶取得两套优惠政策住房,合计建筑面积超过家庭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但单套建筑面积均未超标,符合变更户名条件的,可予变更户名,超标部分面积按商品房租金指导价计租。

  五、承租人及其配偶多头占房的,不予变更户名,按有关规定进行清退。

  六、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公房管理单位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交市房屋事务中心。市房屋事务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申请人及时办理相关租赁手续。

  七、市房屋事务中心在审核过程中,对于因特殊情况造成政策适用困难的事项,应上报研究。

  八、市房屋事务中心和公房管理单位应严格受理、审核变更户名工作。发现申请人虚报、瞒报相关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记入信用档案;对已取得承租权的申请人,撤销其承租权。

  对参与弄虚作假、违规给予办理变更户名手续以及存在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公房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厦门市直管公房更名换户管理的通知》(厦国土房〔2004〕65号)和《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关于直管公有住房更名换户有关问题的批复》(厦国土房〔2010〕328号)同时废止。

  鼓浪屿、同安区直管公房住宅和单位自管公房住宅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申请变更户名需提供的材料

        2.有关事项说明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1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申请变更户名需提供的材料



  一、基本材料:

  (一)《承租人变更户名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及直系亲属证明;

  (三)租赁合同原件;

  (四)《直管公房住宅租赁变更户名具结保证书》。

  二、对应变更户名的情形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承租人死亡,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的,应当提供户籍底册或其他证明材料、前顺序以及同顺序中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直系亲属同意变更户名的公证书。

  (二)承租人离婚,原配偶申请变更户名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前述材料未明确房屋承租权归属的,应当提供约定承租权归属的公证书。

  (三)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的,应当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实际居住证明、承租人及其配偶指定(同意)变更户名公证书。

  (四)承租人在世,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的,应当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实际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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