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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省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省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浙价费〔2018〕1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省级有关部门、省级在杭各幼儿园: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幼教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现就规范省级幼儿园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保教费。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日托每人每月800元。全托班、3周岁以下婴幼儿、20人及以下班级的保教费标准可分别在日托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40%。省级其他厅局举办的幼儿园,其保教费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幼儿园相应标准为基础,可以在3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省属企业、省属高校后勤集团(教育发展集团)等举办且只有少量财政经费补助的在杭幼儿园,保教费收取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实际住宿成本自主确定。

幼儿园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对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保教费可在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40%。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省级幼儿园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项目有:困难班费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