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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价费〔2012〕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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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28日

附件


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按规定登记注册、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以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

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是指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包括民办公助幼儿园和其他民办幼儿园。民办公助幼儿园是指民办幼儿园中享受部分政府财政补助的幼儿园、由民办幼儿园承办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和各地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优惠划拨土地、派驻公办教师、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及补贴或奖励、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其他政府优惠政策。其他民办幼儿园是指民办幼儿园中除民办公助幼儿园以外的幼儿园。民办公助和其他民办幼儿园的具体划分,由各地根据政府财政补助占办园成本的一定比重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含幼儿家长和监护人,下同)收取保教费(含住宿费,下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用(简称代管费)。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收费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设区市按有关价格和收费管理权限规定执行。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民办公助幼儿园保教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民办公助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他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自主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无隶属关系的,报法人登记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保教费标准时,幼儿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幼儿园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园幼儿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三)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的建议;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分析;

(四)享受政府补助情况;

(五)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他民办幼儿园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时也应提供上述资料。

幼儿园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公办和民办公助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一定比例和实际住宿成本,以及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根据财政性经费的投入情况合理确定。民办公助幼儿园可适当考虑合理回报。

其他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实际住宿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确定。

对同一性质的幼儿园,可根据保育教育成本、财政经费补助等情况,结合幼儿园等级,分类或单独制定收费标准。对同一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在园时间长短、年龄大小、人数多少、课程模式不同等因素制定相应的保教费标准。

幼儿在园时间由同级教育部门会同价格、财政部门规定。

第九条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奖励费用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房屋租赁费用,以及有关教学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住宿成本包括以下项目:住宿管理(保育)人员工资,水、电费,住宿用品,房屋(设备)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房屋租赁费用等正常住宿运行费用支出。

保育教育成本和住宿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条 幼儿园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对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保教费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幼儿园收费应保持相对稳定,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管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的教育和生活,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

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的具体收费项目,由各设区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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