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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教基〔2020〕1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教法〔2020〕6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 浙教基〔2022〕85号规定,自2022年12月10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教法〔2023〕4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共同修订了《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调整完善当地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于2020年11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省教育厅联系人:何春玲,电话:0571-88008839。

附件: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doc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17日




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各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教育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条 各市、县(市)自然资源和教育、发展改革、建设等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各地应当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配套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按城镇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具体可结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